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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死在动车上,女子以铁路局没有安全送达为由要求索赔,法院判了】“我老公死在动车上 , 铁路局没有安全将他送至成都东站 , 必须赔偿我们!”四川成都 , 一男子乘坐动车从达州前往成都 , 在列车即将到站时突发疾病昏迷 , 后该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 家属认为铁路局没有将旅客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 , 遂将铁路局诉至法院 , 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908335.07元 ,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2021年11月7日10时9分 , 周某(化名)独自一人乘坐成都铁路局集团公司所属的C791次动车从达州车站出发前往成都 。 13时26分 , 在列车即将到站时 , 同车厢准备下车的乘客发现周某异样 , 遂通知列车工作人员 。
13时28分 , 列车长紧急赶到车厢现场查看救助 。 13时29分列车进行广播寻求医护人员 , 未果 。 列车工作人员通知铁路工作人员拨打120 。 13时31分列车到达成都东站 。
期间 , 在同车旅客协助下 , 对周某实施了掐人中、捏虎口等救助措施 。 13时40分许 , 工作人员用周某手机打电话给家属 , 告知情况 。 13时48分 , 120医务人员到达列车现场进行急救 , 后将周某运往医院救治 。
14时57分 , 医院CT诊断报告显示周某有右侧额叶及左侧基底梗塞灶、大量心包积液、主动脉钙化、右上肾上极囊状占位等病症 , 经抢救无效 , 周某于15时50分死亡 , 死因为心脏性猝死 。
周某家属起诉认为 , 事发后多次希望查看完整列车监控视频 , 但被以各种手续要求推诿、亦拒绝律师查看 。 因周某与铁路局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 铁路局作为承运人未能将旅客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 , 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 被告铁路局则辩称 , 周某死亡系死者自身疾病所致 , 铁路局已尽到了救助义务 , 对其死亡没有过错 , 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 , 铁路局当庭提交了列车车厢监控录像、列车长巡检仪拍摄视屏录像以及同行旅客的书面证词等证据 。 周某家属质证认为 , 工作人员没有使用急救专业设备 , 延误救治 , 导致周某死亡 。
法院审理认为 , 从救助时间来看 , 铁路局工作人员救助时间及时并无不当;从救助措施来看 , 在旅客病因不明、缺乏专业医生指导的情况下 , 工作人员积极采取措施救助生病旅客、及时拨打120 , 措施正确 , 并无不当 。 医院的诊断报告以及死亡原因医学证明(推断)书可以证实 , 周某的死因系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 。 最终判决驳回了周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关于“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 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的规定 , 铁路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 对发生旅客伤亡的除了系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系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之外 , 应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中 , 因现有证据证实周某的死亡是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 , 那么关键就要看铁路局是否对周某尽到了救助义务 。 按照《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关于“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 , 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之规定 , 在列车行进过程中周某突发疾病 , 铁路局对其负有救助义务 。 从铁路局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查明的事实看 , 无论是在救助响应时间还是救助措施方面 , 铁路局确实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
和谐社会需要各方共建 , 作为周某家属来讲 , 亲人的逝去当然令人痛心 。 当然 , 普通公共交通运输企业所应承当的安全保障和救助标准不一定有医院那么高 , 其实也可以探讨一下安排随车医务人员的可行性问题 。 对此 , 您怎么认为?欢迎大家参与讨论和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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