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男友侵犯女子,以女子还主动抱自已抗辩,能否认强奸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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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男友侵犯女子,以女子还主动抱自已抗辩,能否认强奸的成立?


【基本案情】洛某和朋友们一起去酒吧喝酒后回到入住的酒店 , 在回房间的时候 , 他发现达女士房间门没有关 , 于是洛某直接走了进去 。 达女士隐约看见一个男子的影子 , 认为是出去买夜宵的男友回来了 , 也就没有太在意 。 洛某趁着喝了酒 , 与达女士发生了关系 , 事后 , 达女士发现身边的人根本不是男友 , 立即打电话叫男友回来 , 控制住洛某后报警 。 但是洛某并不认为自己犯了罪 , 说与达女士发生关系时 , 她并没有反抗 , 完全是自愿的 , 并且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还主动抱住了我 。

女性出门在外 , 保护好自已的人身安全是首要考量 , 尤其是住酒店宾馆时 , 人员成份复杂 , 进出房间时关好门非常有必要 。 本案中 , 达女士因自己一时大意 , 在男友外出短暂时间内 , 受到不法侵犯 , 足以引起人们警醒 。 本案例源自真实案件 , 笔者对原案例 , 稍作改编 , 但仍尊重了原案件基本事实 , 不会影响案件定性 。 以下结合案例 ,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 , 展开分析 , 敬请指正和讨论 。
强奸罪侵犯的法益刑法上的法益是刑法保护的 , 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利或利益 。 法益概念是在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下提出的 , 类似于传统刑法中的客体 , 但又不同 。 我国刑法根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不同 , 将刑法各罪名分门别类的规定于各章节中 , 因此 , 法益起着案件定性的指引作用 。 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 , 是行为刑事违法性的根据 , 因此 , 法益起着罪与非罪的界定作用 。

强奸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及幼女的身心健康 , 其内容为: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决定权 。 妇女有性的承诺能力 , 因此妇女放弃自已性的决定权的承诺 , 为有效的承诺 , 阻却强奸罪的成立 。 而幼女没有性的承诺能力 , 因此 , 无论幼女是否同意 , 与其发生关系 , 均涉嫌强奸罪 。
强奸罪的手段行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为强奸罪的手段行为 , 行为人通过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 , 压制被害妇女反抗 , 使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 , 行为人利用妇女这一状态 , 与其发生关系 , 违背了妇女意志 , 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 , 因此 , 强奸罪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与违背妇女意志系表里关系 。

暴力手段 , 是指行为人对被害妇女实施有形外力 , 如殴打、捆绑、掐脖子等有形暴力 , 使得被害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
胁迫手段 , 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 , 达到精神上的强制 , 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 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 , 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 。

其他手段 , 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 , 具有与暴力、胁迫手段具有同质性的行为 。 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男友、情人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进行强奸;利用迷信强奸妇女;与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痴呆者发生性关系等 。
洛某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违背妇女意志 ,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 。
根据上述分析 , 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多样 , 因此 ,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 , 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 , 要具体分析 。 在行为人采取其他手段实施强奸行为时 , 被害妇女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 , 客观上表现出妇女没有反抗 , 但在与此状态下的妇女发生关系 , 仍违背妇女意志 , 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 , 涉嫌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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