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喀则发生了一起让人气愤的性侵案件 , 一天凌晨 , 男子郑某开车路过一处房屋时 , 发现卷帘门未关严 , 郑某竟然停下车后拉开卷帘门后敲门 , 随后女子拉某将房门打开 , 郑某便将拉某拖拽到二楼房间内 , 欲与拉某发生关系 。
可是因为拉某的反抗和求救 , 郑某便起身下楼 , 当郑某欲走出房门时 , 不慎撞到了头部 , 郑某又转身把跟在身后的拉某摁压在身下 , 要求发生关系 , 最终还是因为受害人的强烈反抗 , 郑某起身出门并驾车逃离现场 。 案发后郑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 近日 , 检察院对此案移送起诉 。
虽然受害人和嫌疑人的关系并未说明 , 但是种种迹象表明 , 两人应是认识的 , 比如郑某开车来到事发地发现卷帘门未关 , 便上前敲门 , 而且还随身携带着计生用品 , 在拉某反抗时还追了出去 , 因此两人相识的概率确实高 。
但是 , 无论是不是相识 , 只要是违背妇女的意愿 , 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 , 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 都会被认定为强奸犯罪 , 根据《刑法》的规定 , 可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
在这个过程中 , 受害人对此进行了强烈的反抗 , 那么可以认定受害人并不情愿与郑某发生关系 , 郑某此时采取的是暴力方式 , 欲与受害人发生关系的 , 最终因受害人的反抗 , 没有得逞 , 会被认定为犯罪未遂 。
根据《刑法》的规定 , 犯罪未遂 , 会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减轻处罚 。
【日喀则发生了一起让人气愤的性侵案件】同样 , 由于事后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 那么郑某还有从轻处罚的可能性 ,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 , 对于未遂犯 , 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 , 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对于自首情节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
那么郑某最终的刑罚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不排除其获得缓刑的可能性 , 当然这种可能性相对较小 。
正是受害人的强烈反抗 , 才让自己免受侵害 , 但是为何拉某在嫌疑人敲门时 , 能够打开房门呢?最大的可能性就是两人是认识的 , 如果不认识 , 即便拉某是经营餐馆的 , 这个时候也是打烊状态 , 不是说开门就开门的 , 最终因为开了门 , 差点遭受到侵害 , 总之 , 郑某将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痛的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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