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岁老太捡钱包欲还失主,失主:你马上给我送过来,否则我报警

【71岁老太捡钱包欲还失主,失主:你马上给我送过来,否则我报警】

71岁老太捡钱包欲还失主,失主:你马上给我送过来,否则我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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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岁老太捡钱包欲还失主,失主:你马上给我送过来,否则我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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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是美德 , 虽然在社会中 , 的确会碰到占小便宜的人 , 但具有良好品德的还是大有人在 , 不能以小人之心 , 度君子之腹 , 然而品德高的人 , 又确实会碰到一些品德不怎么样的人 , 杭州71岁的王老太就遇到了这样一起事情 。



王老太已经退休 , 闲来无事也喜欢买买股票 , 所以捡到钱包那天 , 王老太也是照常乘坐公交车去到了交易所看看行情 , 而钱包是在她等公交车的时候发现的 , 王老太把它捡了起来 , 看到里面有失主的卡片 , 写有联系电话 , 王老太便好心的联系了对方 , 想要把钱包还给失主 , 毕竟钱包里还有不少重要的证件 , 王老太觉得失主肯定是着急的 。
接听电话的是名女性 , 发现自己的钱包丢了后确实着急 , 双方核对过信息 , 王老天能够确认对方就是钱包的主人 , 但考虑到自己的年纪大了 , 也没必要为钱包特意跑一趟 , 便让失主自己过来取 , 她就在公交车站点守着钱包 。
王老太这么做也无可厚非 , 但哪成想 , 对方却不耐烦起来 , 不仅没有对王老太道一声感谢 , 但语气不好的说道:“我很忙 , 你立马给我送过来 , 否则我报警 , 等警察找到你就麻烦了 。 ”
王老太也没料到世间竟有如此这人 , 她捡了钱包想归还给失主 , 而且愿意在公交车站点等她 , 是拾金不昧 , 结果对方还以报警相挟 , 把王老太当成了坏人 , 以为她要把钱包占为己有 , 实在是冤枉人 。 王老太便说钱包是她捡到的 , 让失主自己过来取 , 但失主的语气依然很差 , 王老太也懒得再和这人说话 。
不过王老太的品德不允许她把钱包占为己有 , 也没把钱包丢回原处 , 看到附近有交警 , 王老太想着这也是个警察 , 儿歌不是唱道:“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 , 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所以王老太走了过去 , 跟交警说明了此事 。
【普法时间】
该事例中 , 涉及“遗失物”的法律知识 , 失主因为疏忽、不小心丢了钱包 , 而不是把钱包放在那个地方忘记拿走 , 是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 , 即遗失物 。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 拾得遗失物 , 应当返还权利人 。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 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王老太拾得遗失物 , 并没有想着占为己有 , 及时通知了权利人领取 , 她对失主不构成侵权 , 因此即使王老太没有把钱包送过去 , 失主因此报警 , 但王老太的行为不违法 , 甚至是值得赞颂的拾金不昧的美德 ,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 , 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
失主还得向王老太表示感谢 , 且王老太有权要求支付合理数额的“报酬” 。
除非失主有证据证明王老太有侵占的意思 , 如王老太拾得钱包后不归还 , 失主便可向法院起诉 , 要求王老太归还钱包 , 另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 , 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 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 , 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 , 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 , 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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