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时亲眼目睹母亲被害,入伍强身20余年后为母报仇,竟灭仇家满门( 三 )


然而 , 事情却远没有这么简单!


此事件曝光后 , 社会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
一种说法是 , 张扣扣虽然犯罪 , 但其事出有因 , 罪不至死;
另一种说法是 , “为母报仇”并不能成为免于死刑的理由 , 如果不对张扣扣执行死刑 , 法律不就形同虚设了吗?
【儿时亲眼目睹母亲被害,入伍强身20余年后为母报仇,竟灭仇家满门】在这两种不同的声音之下 , 逐渐分化成为了两个方向:一些人奉他为英雄 , 认为他忠肝义胆 , 为母报仇22年不晚 , 合乎人伦 , 不应该过分苛责 。
另一些人则认为 , 张扣扣行径恶劣 , 手段极其残忍 , 罪无可赦 , 理应伏法 。
事实上 , 这个案件之所以能够引发舆论热议 , 其关键在于这是一起公权力禁止复仇的文明社会中少见的——血亲复仇案件 。
杀死仇家给亲人报仇 , 这无论是在中国古代还是西方历史上 , 可谓屡见不鲜 。
而且中国人历来讲究“杀父之仇不共戴天” , 杀死仇家给父母报仇 , 是“孝烈”的体现 。
中国人认为 , 只有除掉杀父杀母的仇人 , 自己的父母才能瞑目 , 才能在九泉之下安息 , 才能体现自己的“孝” , 否则就是“枉为人子” , 是要受到世人唾骂的 。
这一思想 , 在中国人的脑海里可谓根深蒂固 , 而古代类似于张扣扣这样的案件 , 也发生过无数起 。

比如武则天时期 , 在今天的陕西渭南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一个名叫徐元庆的人 , 其父徐爽被县尉赵师蕴所杀 。
后来 , 这个赵师蕴升任督察御史 , 徐元庆为报父仇 , 改名换姓 , 在驿站当了一名佣工 。
终于有一天 , 赵师蕴住进了驿站 , 徐元庆找准机会将他给杀了 , 然后就到官府去投案自首 。
此案上报到朝廷后 , 同样引起了巨大争议 , 大多数人认为:徐元庆的行为是“孝烈”的表现 , 应该赦免其死罪 。
当时武则天也准备赦免徐元庆之罪 , 但时任左拾遗的陈子昂却给出了不同意见 , 他说:


“杀人者死 。 画一之制也 , 法不可二 。 元庆宜伏辜 。 ”
简单来说 , 就是故意杀人者 , 就要判处死刑!
但按照礼制 , “杀父之仇不共戴天”的原则 , 徐元庆此举是“孝义”的表现 , 所以应当得到赦免 。
于是 , 陈子昂由此提出了一个折衷的方案 , 即“宜正国之典 , 置之以刑 , 然后旌其闾墓 。 以褒其孝义 。 ”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依旧判处徐元庆死刑 , 然后去他的墓地表彰他的“孝义” 。
这样一来 , 既没有违背国法 , 又体现了朝廷对“孝”的重视 。
陈子昂的这一建议 , 受到了包括武则天在内的很多人的一致赞同 。
那这样做是不是就没有问题了呢?

当然也不是 , 大文学家柳宗元当时就专门写了一篇名为《驳复仇议》的文章驳斥了陈子昂的意见 。
柳宗元认为:“礼”与“法”的关系应该是统一的 , 因为《唐律疏议》本身就是一部“礼法合一”的法典 , 所以违法也是破坏礼的 。
他认为 , 处理复仇案件的关键:在于从根本上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 , 分清楚是非曲直 。
赵师蕴如果是因为个人恩怨而杀害徐元庆之父徐爽 , 那么徐元庆此举就是“守礼而行义”的 , 于法不应被判死刑 。
反之 , 如果徐爽是一个犯罪在身之人 , 赵师蕴作为一方官吏依法将其处置 , 那就不是死于他之手 , 而是死于法律之手 。
如果徐元庆是在这种情况下为父报仇 , 那就不符合礼法 , 理应被判处死刑 。
所以由此可见 , 柳宗元本人是赞同“有限制”的复仇的 , 他的这一观点也是中国古代处置复仇案件的重要思路之一 。
当然了 , 一些朝代也禁止私人复仇 , 比如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后 , 就禁止百姓私自复仇 。

总而言之 , 无论古代还是现代 , 为血亲复仇始终都是难以做出明确决断的 。
为父母报仇的人是孝子 , 这一点毋庸置疑 , 但他们的行为又违背了国法 。
对于古代统治者来说 , 他们一方面要维护国法森严 , 另一方面又要号召全天下的臣民讲孝道 。
所以在处理这类案件时 , 往往都会陷入两难的境地!
那么 , 就张扣扣案而言 , 他的行为是否得当呢?在判决此案时 , 又应该以何种标准呢?


按照柳宗元提倡的“有限度”复仇的思路来看 , 张扣扣之母死于民间纷争 , 并非国家法律 , 且政府已经惩办了杀人凶手 , 所以张扣扣的行为并不算“孝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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