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时亲眼目睹母亲被害,入伍强身20余年后为母报仇,竟灭仇家满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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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偿命 , 欠债还钱”!
这是最朴素的 , 同时也是平民百姓所公认的准则 。
复仇情节是人之本性 , 不仅在中国历史上存在复仇制度 , 在西方诸国的历史上 , 复仇作为一种“私力救济”的重要手段 , 在早期也是备受推崇 。
然而 , 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 复仇制度渐渐被现代法制所摒弃 , 而且还被认为是违法行为 。
在中国古代西周时期 , 封建统治者鼓励人民复仇 , 甚至将为自己及亲人的复仇看作是一项义务 。
到了曹魏时期 , 其法律则全面禁止复仇 , 但却有一些例外的“豁免制度” 。

时至今日 , “复仇制度”基本被法制取代 , 任何形式的犯罪案件都可以用法律来解决 。
这当然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 , 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仇恨”问题 , 既可以伸张正义 , 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私自暴力的滥用 。
但如果在一个公权力禁止复仇的文明社会中 , 当受害人无法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来伸张正义 , 无法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时 , 那么私自暴力就会蠢蠢欲动 , 复仇的现象就依然存在 。
14年前的张扣扣案 , 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张扣扣 , 又名张小波 , 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人 , 1983年出生 , 2018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
但张扣扣此案 , 还得从1996年说起!

这年8月27日 , 张扣扣的母亲汪秀萍因平时邻里纠纷 , 与同村王家发生了冲突 。
原本只是一起寻常的冲突 , 但谁知事态越演越烈 , 最后演变成了两家斗殴 。
斗殴中 , 张扣扣之母汪秀萍手持一节扁铁 , 在王家老三王正军的左额和左脸各打了一下 。
气急败坏的王正军随即捡起一根木棍 , 朝汪秀萍的头部猛击一下 , 致其重伤后死亡 。
当年12月初 , 当地法院就对该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成立 , 但由于其尚未成年 , 而且又坦白认罪 , 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此案也有一定的过错 , 所以决定“从轻处罚” 。
最后 , 王正军被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 , 并赔偿张家经济损失9639.30元 。
此案件是不是就这样了结了呢?
当然不是!事实上 , 在审理此案期间 , 就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 , 王家支付给张家的这笔经济赔偿 , 是在多方权衡后才最终判定的 。
当时张扣扣之父张福如向法院上诉 , 要求王家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等25万元 。
但法院鉴于王正军是在校学生 , 又没有成年 , 而且其家庭经济条件也不好 , 确实无力全额赔偿 , 所以“酌情予以赔偿” 。
最后法院决定:由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赔偿张家经济损失9639.30元 。
除去王家之前已经支付了的8139.30元的丧葬费外 , 张家最终只拿到了1500元的赔偿 。

其次 , 根据张扣扣之父张福如和姐姐张丽波的陈述 , 用木棒打死汪秀萍的并非王家老三王正军 , 而是王家老二王富军 。
那为什么法院最后会认定是王正军打死了汪秀萍呢?
他们认为 , 这是因为王家长子王校军 , 案发时正在当地乡政府任党政办主任 , “有权有势” , 所以有不少人为王家做了“假证” 。
而之所以认定为王正军 , 是因为他还是未成年人 , 即便受到法律的惩罚 , 也判不了多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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