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时亲眼目睹母亲被害,入伍强身20余年后为母报仇,竟灭仇家满门( 四 )


况且民间谚语有云:“冤有头 , 债有主” , 打死张母的是王正军 , 就算复仇应该只针对王正军一人 , 但他却连杀王家父子三人 , 其中王校军当年并没有参与此案件 。
所以 , 张扣扣的行为 , 并非“孝义” , 而是一种恶劣的报复行为 , 必须从重处罚 。
若按照“完全禁止私仇”的思路来看 , 张扣扣的复仇行为就完全算不上是“孝义”的行为了 , 更不可能得到从轻处罚 。
所以你看 , 即便是在古代 , 张扣扣的行为也算不上“孝义”的行为 , 自然也就不可能从轻处罚 。
古代尚且如此 , 更何况还是在当下禁止复仇的文明社会 。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在法律条文中 , 同样没有将复仇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 事实上 , 现代社会中也不会出现这样的法律规定 。
张扣扣因为对王正军故意伤害其母致死判决结果不满 , 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 , 连杀三人 , 以实现他心中所谓的正义 , 此行为性质恶劣 , 产生的后果极为严重 , 所以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
尽管这种解释并不符合某些人心中的“正义观念” , 但法院的判决确实是合理合法的 。
当然了 , 相比于“法外开恩”和“法当无情”两种民意走向来说 , 我们更应该关心的是 , 当时张扣扣的母亲究竟是被王家一人殴打 , 还是多人围攻?
此外 , 当时行凶的到底是王家未成年的小儿子王正军 , 还是王家已成年二儿子王富军?王正军是否存在顶罪行为?
还有 , 王家大儿子王校军的“权势” , 是否影响到了司法判决?张母案判决是否存在程序和实体缺陷?
从现有的判决书 , 以及目前所能查到的资料来看 , 将王家支付的九千多元赔偿称之为“巨额”赔偿 , 确实有偏袒王家之嫌 。
此外 , 法院在判决中多次采信了王家兄弟的证言 , 而没有采信张家的证言 , 这也确实也很难服众 。

倘若经过复查结果表明 , 张扣扣母亲被害案的审理确实存在重大瑕疵 , 存在不公平、不公正之处 , 尤其是杀害张母的并非王正军 , 而是另有其人 , 那张扣扣的行为理应获得一定的谅解 。
但经过调查员的一番走访调查后 , 确认杀害张母的就是未成年的王正军 。
所以法院认为当年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也准确 , 量刑适当 。
至于附带的民事赔偿部分 , 也没有不当之处 。

人们对张扣扣案的争论 , 可谓“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 。
无论说他是英雄也好 , 还是恶魔也罢 , 这些都已经成为过去 。
相较而言 , 我们更应该反思:为什么在法治大力推进的今天 , 还会存在“私力复仇”的血腥案件?
这一悲剧的发生 , 很大程度上也是社会治理失效的体现 。
总而言之 , 这不仅是张扣扣个人的悲剧 , 也是社会的悲剧 。 同时也是一个值得我们所有人反思的——血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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