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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众所周知 , 我国每年因电器安全造成的意外悲剧数不胜数 。
尤其是在外出租房内 , 很多房东为了赚取房租经常私自改设线路 , 这增加了用电的不稳定性 , 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
本案中 , 赵女士就是因为在租房期间洗澡时不慎发生触电 , 最终导致意外身亡 。
大学毕业后 , 赵女士便孤身一人来到东莞打拼 , 但面对高昂的房价赵女士最终选择租住隔断房来生存 。
2017年12月21日晚上 , 刚下班回家后的赵女士本想冲一个澡来缓解一天的疲惫 , 她事先和室友打好招呼便进去洗澡 。
可自打赵女士进去洗澡后 , 一连几小时没有任何动静 。
几位室友也无法上厕所 , 她们觉察事情不对 , 最终几人合力将门撬开 , 却发现躺在地上的赵女士早已气绝身亡 。
经过法医鉴定 , 最终认定赵女士的死亡原因为意外触电 。
悲剧发生后 , 赵女士的父母在伤心之余也决定定为女儿讨回公道 , 他们起初先找到女儿租住房屋的房东进行理论 。
可房东却对这次悲剧始终是避而不谈 , 并且一直在推卸自己的责任 , 到最后甚至直接躲了起来 。
随后赵女士的父母又联系到了热水厂家 , 而热水厂家表示自己生产的产品绝无任何安全隐患 , 因此无需对赵女士的死亡作出赔偿 。
无奈之下 , 赵女士的父母最终将房东及热水器厂家告上了法庭 。
而法院在经过层层调查后 , 最终认定这次意外触电事故与热水器本身并无关系 , 而是由于该房屋内事先私自改设线路 , 最终导致电流较大 , 无法及时切断电源才导致赵女士意外身亡 。
而作为房东的张某事先并没有及时地将这些不安全因素进行维修并告知住户 , 因此应当负主要责任 。
而赵女士本身也并未对用电隐患进行有效的预判 , 因其个人要付30%的责任 , 最终法院判定房东赔偿赵女士家属共计97万元 。
律师观点租户在出租房内因意外事故死亡的 , 按照事故责任认定承担责任 , 因意外而导致租户死亡的事故 , 一般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责任的承担问题 , 有三种情况:
第一、出租人负全部责任 。 出租人对其出租的房屋和设施负有维护、修缮、管理使其适于居住使用的责任 , 未尽义务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承租人负全部责任 。 如果房主提供的出租房屋安全合格 , 已经尽到了提醒其注意安全使用的义务 , 而承租人不听劝阻导致事故发生的 , 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
第三、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租客违规使用出租房需负责任 , 房东没有尽到提供安全的设施和提醒义务也要担负责任 。
本案中赵女士触电身亡的出租屋本身就存在很大的用电安全隐患 , 而且房东从一开始就没有合理告知受害者赵女士并且及时检查 , 这已经违反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此外赵女士在租住期间自己也未能对可能出现的用电危险做出预判 , 因此自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事实上 , 房屋所有权人 , 对租赁物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和及时维修义务 , 因交付不符合安全标准租赁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 , 应承担主要责任 。
而房屋管理人 , 无论是中介代理公司 , 亦或是“二房东” , 对于房屋内的基础设施仍需承担管理上的过错责任 。
生产商或销售商 , 若生产或销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电热水器 , 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 (本案中的情况与电器商并无直接联系)
承租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当了解用电的一般常识 , 在使用电热水器时应当重视用电安全 , 若在明知电热水器漏电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使用 , 本身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
虽然本案最后判处房东承担了百分之七十的责任 , 但这件事也告诉我们租房者在使用电热水器时 , 若明知存在漏电情形 , 务必马上停止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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