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事件”之归案 没有任何自首情节 为警方快速行动点赞


“唐山打人事件”之归案 没有任何自首情节 为警方快速行动点赞


文章图片


“唐山打人事件”之归案 没有任何自首情节 为警方快速行动点赞


网上传出另外一段录音 , 一名男子说“妹妹啊 , 我算是求你了 , 你赶紧删了 , 会发酵的 , 这事儿发酵起来太复杂” 。 果然发酵了 , 果然太复杂了 , 不过凶手归案的速度也快 , 这点是值得称赞的 。


法网恢恢 , 疏而不漏 。 根据通报 , 9名涉案人员在案发36小时后全部被警方抓捕归案 , 其中6月10日当天 , 唐山警方抓获5人 , 6月11日下午 , 唐山警方在江苏警方的协助下将逃至江苏境内的另外4人抓获 , 其中还出现了嫌疑人弃车逃跑过程中连鞋都跑掉的情形 。 不过令人疑惑的是 , 打人事件发生那么久 , 为什么事件发生后在网络曝光前没有人员归案呢?警察出警后都做了些什么?为什么那4名男子会及时逃往江苏呢?为什么4名男子会在逃跑过程中突然弃车再逃呢?有人提出了查询9名嫌疑人案发后到归案前的通话记录 , 都和什么人通话了 , 甚至通话内容是什么 , 也许能够揭开谜团 。 这个建议好啊 , 实在是太好了 , 但是这个建议太毒 , 毒到很多人会颤抖 , 并且也只能是个建议而已 , 毕竟这个建议还是民间的 , 大家不能太认真 。

总之 , 这9名涉案人员已经归案了 , 指定异地公安机关办理 。 6月12日经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 9名犯罪嫌疑人已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 速度够快吧 , 称呼已经换成了嫌疑人 , 第一名犯罪嫌疑人归案不足48小时、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归案不足24小时 , 也就是案发后60小时左右 , 全部9名涉案人员被执行逮捕 , 这速度绝对惊人 , 相似案件估计可以排名第一的速度 。

嫌疑人被逮捕了 , 大家稍微放心了一些 , 为什么呢?这里给大家普及一下 。 一般来讲 , 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 , 先是刑事拘留 , 拘留时间根据案件不同最长可以到30日 ,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可以以30日为期限进行侦查、调查、收集证据等 , 之后报至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 通俗点讲 , 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 公安机关将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 也就是放人 , 未来是否会被认定为构成犯罪 , 还需看后期的调查结果;若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 嫌疑人将被继续羁押 , 大概率已经被证据锁定 , 大概率将会在未来被认定构成犯罪且被追究刑事责任 。 因为刑事拘留和逮捕都是刑事强制措施 , 但是二者的强度有所不同 , 对证据的要求也不同 , 逮捕需要更严格的证据标准 , 且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已经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 。 简单的讲 , 被逮捕后绝大多数嫌疑人会被判刑 。

从上述信息来看 , 相关部门非常重视本案 , 可能会从快从重处理 。 大家放心 , 凶手一定会得到应有的惩罚 , 因为在阳光下 , 法律正义的光芒将照耀中华大地的每一个地方 。
不知道这9名被逮捕的嫌疑人现在是否后悔?后悔什么呢?我认为至少应该后悔三件事 。 第一 , 后悔认识那种丧失道德没有畏惧之心的朋友;第二 , 后悔6月10日凌晨不该参与打人;第三 , 后悔犯罪后没有正确认识 , 没有主动自首和积极争取立功的机会以换回法律的从轻处罚 。 因为这三件事是他们当初有机会选择却再也没有机会获得选择的事情 。
在此 , 给大家普及一下 。 犯罪后 , 自首和立功是获得法律从轻、减轻处罚的合法机会 , 至于找靠关系 , 不但不靠谱 , 还可能害人害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 是自首 。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其中 , 犯罪较轻的 , 可以免除处罚 。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 以自首论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 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 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 可以减轻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 查证属实的 ,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 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也就是说 , 犯罪后选择自首和争取立功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