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对夫妻周末在家中,酒后相互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两对夫妻周末在家中,酒后相互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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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对夫妻周末在家中,酒后相互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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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对夫妻周末在家中,酒后相互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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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个案例 , 某市两对夫妻周末相约家中 , 酒后相互发生性关系 , 有人问 , 这属于犯罪吗?是哪一种犯罪呢?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 ,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 , 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是犯罪行为 。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解答 , 我们先来看看具体案例 。
2011年 , 李某结了婚 , 何某也结了婚 , 恰巧 ,李某与何某夫妻 , 四个人都是某大学的同学 。 在毕业之后 , 他们都分别在两个相距不远的某个市里工作 , 而且两家关系也非常非常的密切 , 因为感情非常要好 , 所以他们两家每个月都要相聚三四次 。

2012年6月份 , 这天 , 是星期天 , 李某夫妻打电话约了何某夫妻 , 说是要去他们家玩 , 然后便驾车前往何某夫妻家做客 , 因为周末放松开心 , 所以他们都喝了很多的酒 , 稍有酒意 , 他们两对夫妻分别劝酒聊天 , 这时 , 何某一句话引得四个人都面红耳赤 。
于是 , 李何两人与两名妻子心照不宣地谈了起来 , 并且都坐在了腿上 , 非常亲密, 之后 , 他们还当场相互实发生性关系 。 那么 , 看到这里 , 有人会问 , 这不是犯罪吗?
聚众淫乱罪 , 那么 , 什么是聚众淫乱罪呢?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 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 本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 , 因此 ,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秩序中的公共秩序 。

聚众淫乱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中并没有地点的要求 , 但地点往往决定该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 , 众所周知 , 聚众淫乱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 , 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公共场所秩序 , 只有符合这一特征的聚众淫乱行为才可能评价聚众淫乱罪 。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 , 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在这个案子中 , 确实是三个人 , 的确符合本罪的人数要求 , 且四人确实有相互淫乱的行为 , 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本罪的违法构成要件 。
但对于特定的犯罪 , 时间、地点等是违法构成要件的内容 , 欠缺时间或地点要素 , 否认行为的违法性 , 即该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 , 不是客观的违法行为 , 当然不可能是犯罪行为 。
【两对夫妻周末在家中,酒后相互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犯罪】又有人疑惑了 , 那不是有强奸罪吗?强奸罪 , 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违背妇女意志 ,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 , 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 , 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而在本案中 , 两名妻子与不同的对象 , 在此地此时发生性关系完全出于自愿 , 一方面 , 两名女性稍有酒意 , 并未醉酒 , 因此 , 不符合强奸罪手段行为中的其他行为;另一方面 , 四人心照不宣 , 两名男性也没有对两名女性采取强奸罪 , 因此 , 不符合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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