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构成强奸罪吗?男子偷拍女邻居洗澡,威胁她发生关系,但被拒绝


这构成强奸罪吗?男子偷拍女邻居洗澡,威胁她发生关系,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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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化名) , 男 , 27岁 , 在一线城市工作 。 由于他还没有买房 , 所以租房子住 。 他和别人合住三个房间 。 除了小张 , 还有一个女生小华(化名) 。 剩下的房间还没租出去 , 也没人住 。 小华今年25岁 , 在附近上班 , 但性格内向 , 和小张不熟 。 下班后 , 他直接去自己房间 , 除了上厕所 , 很少出门 。
小张看到小华年轻漂亮就想搭讪 , 但是小华不想理他 。 一天 , 小华晚上下班回来后去公厕洗澡 。 这时 , 小张正好从外面回来 。 他开门进来后 , 发现小华在洗澡 , 但浴室门没关 。 小张开始看小花洗澡 。 他悄悄推开门 , 不仅看了 , 还拿出手机录了下来 , 然后悄悄回到自己的房间 。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打住 , 小张还有更坏的心思 。 他从他们租房的微信群里加了小华的微信 , 经常给她发消息 。 一天晚上 , 小张敲小花的门 , 说想和小花聊聊 。 小华想到之前经常聊天 , 就和他一起去了客厅 。
一开始小张还在正常聊天 , 聊着聊着跟小华说看了点东西 , 然后就拿出手机打开了当天拍的视频 。 小华看到后很生气 , 要求小张赶紧删除 , 否则就报警 。 然而 , 小张并没有在意 。 而是威胁小华 , 说只要小华愿意陪他一晚上 , 他就把这个视频删了 。 如果没有 , 他会把这段视频传到网上 。 说完 , 他把手脚放在小华身上 , 把她压了起来 。 小华吓得一把推开他 , 跑回自己房间 , 锁上门 。 当人敲门时 , 她没有开门 , 然后拿出手机报了警 。
幸好警察出去得快 。 小张一脚把门踢开 , 警察就来了 , 很快控制住了小张 。 在民警的讯问下 , 小张如实供述 , 痛哭流涕 , 十分后悔 。 调查清楚后 , 警方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

【案例解读】
现在的问题是 , 小张虽然有强奸小华的想法 , 但毕竟最后没有得逞 , 那么他是否还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 , 小张构成什么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 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可罚性 。 其中 , 最重要的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构成犯罪必须满足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 这四个要素缺一不可 。
1.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 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 这里主要讲自然人这类主体 。 自然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一般自然人的主体必须年满16周岁 , 精神正常 , 但对于强奸罪 , 只需要年满14周岁即可 。 本案中 , 小张已27岁 , 精神正常 , 符合犯罪主体要求 。
2.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 分为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 本案中 , 小张作为成年人 , 肯定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 , 而且从他的行为中可以看出他是主动追求这种结果的 , 应该属于一种犯罪故意 , 而且是直接故意 。
3.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受犯罪行为侵害并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 如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公共秩序、个人权益/财产权益等 。 本案中 , 小张的一系列行为对小华的人身权益造成了损害 , 故满足犯罪对象的要求 。
4.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具有社会危害性 , 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 以及该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 也就是说 , 不一定要对犯罪造成任何后果 , 只要可能危害社会 , 就可以满足这个要求 。 本案中 , 小张的行为虽未完成 , 但有可能对小华造成损害 。 因此 , 满足了这一要求 。
综上 , 小张的行为已符合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 其行为构成犯罪 。 他构成的是强奸罪 。 但毕竟没有造成什么危害后果 。 因此 , 在刑法中 , 我们称之为犯罪未遂 。 对于犯罪未遂 , 可以根据犯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此 , 小张应当按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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