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3万卖房,20年后价值1100万,他反悔要3万买回,户主懵了


北京男子3万卖房,20年后价值1100万,他反悔要3万买回,户主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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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3万卖房,20年后价值1100万,他反悔要3万买回,户主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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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3万卖房,20年后价值1100万,他反悔要3万买回,户主懵了


不少人因拆迁而一夜暴富 , 拆迁补偿其实是国家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的一种补偿 , 因为拆迁会让原先居住在这里的居民无家可归 , 为了能够顺利实施拆迁 , 并尽量减小居民因拆迁造成的损失 , 因此通常会对屋主进行适当的补偿 。 一般来说 , 补偿分为拆迁款和安置房 。

去年 , 家住北京的四川人士何先生因为拆迁即将被补偿价值1100万元的房屋和补偿款 , 这可把他高兴坏了 , 然而正当他兴冲冲地签了协议准备领钱时 , 一个不速之客赶来 。 当初卖他房屋的于某眼馋这笔拆迁款 , 竟然要在此时收回房屋 , 独吞1100万元 。 为何他会提出这种无理的请求?最终谁能拿到补偿呢?
事情还要从20年前说起 , 四川何家有一重病缠身的儿子 , 何先生心力交瘁 , 将老家的房产、物品全部变卖 , 携一家老小来京看病 。 在他们探房的时候 , 认识了北京本地人于某 。 于某本来是农村户口 , 但是近几年儿女在市区内安了家 , 于是他就随着孩子们搬到市内居住 。 现于某老家有一套闲置的住房正欲出售 。
两人经过商讨 , 签署了买卖合同 , 在合同中双方约定 , 何先生花费3万元购买于某户下的宅基地及上面附带的房屋 。 不过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宅基地在我国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 农村户口的人不能买卖 , 只能将使用权转让给同属于本集体的人(通常来说就是本村人) , 因此于某卖宅基地的行为其实是违法的 。

因此 , 于某当时没法将房屋过户给何先生 , 不过他们在合同中做出了协定 , 于某永远不能要回宅基地及房屋 。 最后何先生直接住进了这栋房屋 , 一住就是11年 。 然而 , 就在第11年却出了一件大事 , 于某竟然将何先生告上了法庭 。
原来 , 于某听说他原来的老房子要拆迁 , 可能会获得一笔不菲的拆迁款 , 于是就动了心思 。 当他了解到 , 自己与何先生当初的买卖交易其实是违法的 , 而那份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 因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合同无效: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他们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 所以自始至终无效 。 既然于某没有将自己的老宅过户 , 他们签的合同又没有法律效力 , 从理论上来说 , 该房屋自始至终都是于某名下的房子 。
于某心里打起了小算盘 , 连忙找到了何先生 , 要求他立马搬出老宅 。 如果他需要的话 , 自己可以把当初的3万元还给他 。 何先生听闻非常愤怒 , 他认为于某言而无信 , 明明当初说好了房屋和地永远属于他 , 现在于某竟然要收回 , 难道要他们一家人睡大马路吗?
于某被拒绝以后 , 便一纸诉状将何先生告上了法庭 , 法院经过审理以后 , 确认该房屋名义上属于于某 , 不过因为当初何先生曾给付3万元 ,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 应当折价补偿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双方都有过错的 ,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这3万元属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 不过因为物价、房价的变化 , 市场情况已经远远不是11年前那样了 , 所以何先生要求于某补偿自己80万元 , 他才同意搬出房屋 。 但是于某太贪心 , 连80万元都不想付出 , 最终两人不欢而散 , 何先生还是继续住在老宅里 , 于某也未能得逞 , 没法收回房屋 。
时间来到七年后 。 这一年拆迁的消息终于下来了 , 何先生居住的老宅也属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子 , 他们共能分到4套安置房(共计371平米)以及320万元 , 总价值1100万元 。 当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实地考察之后 , 认为这笔拆迁费应当交付给何先生 , 因为何先生是实际居住在该房屋中的人 。 如果房屋要拆迁 , 对何先生一家会造成损失 。 所以最终何先生签署了补偿款、安置房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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