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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冒充失足女抓嫖 , 是钓鱼执法!”甘肃张掖 , 民警通过对17岁少女金莲的询问得知男子刘某曾接受金莲的服务 , 为搞清楚刘某的真实身份 , 民警以昵称为“等待\"的微信名 , 假冒失足女与刘某聊天 , 将其约到到宾馆 , 随后民警口头将刘某传唤至派出所对其处罚3000元 。
金莲在其家长不在现场的情况下 , 详细陈述了与刘某发生性交易的时间、地点、地点金额及转账方式 。 刘某承认与金莲虽然承认一个月前与金莲交易 , 但是提出多个民警的违法行为 , 要求撤销嫖娼的处罚 。 (来源张掖某法院)
刘某提出的一系列理由大致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 看起来这些理由好像确实是有道理的 。
1、民警以昵称为“等待\"的微信名 , 假冒失足女 , 诱骗上诉人到宾馆 , 进而威胁、恐吓 , 由此开展行政调查 , 属于典型的钓鱼执法 。
2、民警对其口头传唤程序违法 , 在辨认笔录上虽然右脸个人签字 , 但实际只有一个人在现场 。
3、民警对未成年少女金莲的询问没有成年父母在场 , 证人证言不具有效力 。
刘某应该是懂得一些法律知识的 , 否则普通的嫖客怎么会懂得这些程序违法以及询问未成年人需要父母在现场但规定的 。 但是这些问题都不是实质性问题 , 只是一些程序性瑕疵 。
首先就是民警冒充失足的行为是否属于刘某所说的“钓鱼执法” 。 通常所说的钓鱼执法 , 可以理解为执法机关设置陷阱 , 诱导本身不具备违法意图或者违法意图不明显的行政相对人作出违法行为的情形 。
【男子嫖娼数月后,民警冒充失足女将其抓获,男子:这是钓鱼执法】
但是本案中却不是这样 , 民警是在确认刘某此前已经实施了嫖娼的违法行为 , 为了进一步查清楚案情 , 采用微信与刘某约见 , 进而确定刘某 , 对他进行当面传唤 。 民警的行为是属于对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刘某进行调查传唤 , 并不是通过这种方式引诱刘某实施违法行为 , 故这自然不属于“钓鱼执法\" 。
其次 , 根据我国行政法律规定 , 询问未成年人确实是需要其父母在场 , 民警询问金莲的时候虽然没有通知她父母到场 , 但是金莲陈述的内容和刘某说的一样 , 而且民警后续通知金莲父母在场后再次询问 , 得到的信息和此前一样 , 因此 , 这种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对刘某违法事实的认定 。
最后就是对刘某进行3000元罚款的问题 。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 卖淫、嫖娼的 , 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同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民警只是对刘某进行3000元罚款 , 连拘留都没有 , 刘某应该感到庆幸 , 不知道哪里来的勇气去说不应该处罚 。
总的来说 , 现在民警执法是非常规范的 , 不太可能出现钓鱼执法的情况 , 民警也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 , 对于钓鱼执法带来的后果不可能不知道 , 因此刘某就不要再挣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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