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炎炎,在家光着身子,四处游荡,到底违不违法?


夏日炎炎,在家光着身子,四处游荡,到底违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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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夏天来了 , 闷热的天气让人实在难以忍受 , 对于体型肥胖的男子张某来说 , 更是如此!于是每到夏天的时候 , 张某晚上洗完澡后 , 为了追求凉爽 , 总喜欢光着身子在家里四处游荡 。
不过 , 由于没有拉窗帘 , 长此以往 , 张某的这种不雅行为 , 顿时引起了对面女邻居孙女士的不满 。 为了表示抗议 , 孙女士竟然拍下了男子张某光着身子的照片 , 并将这些照片发到了小区业主群里 。
孙女士的本意是想提醒张某 , 希望他不要光着身子在家里四处游荡 , 这样很容易影响到其他邻居 , 而且万一让未成年孩子看到了 , 影响更是不好 , 因此希望张某以后能够拉上窗帘 。
然而 , 让孙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 , 照片在业主群传开后 , 男子张某立即在群里展开了回击 , 扬言孙女士侵犯了自己的隐私 , 要求孙女士立即道歉 , 并消除不良影响 。
不过 , 孙女士认为自己的做法并没有过错 , 因此拒不道歉 , 两人为此发生了激烈的矛盾 , 在业主群里你一言我一语 , 吵得是不可开交 , 谁也不肯低头认错 。
争执不下后 , 张某以孙女士侵犯了自己的隐私为由 , 选择了报警处理 。 而孙女士也以张某故意裸露身体为由 , 选择了报警 。 接到报警后 , 警方随即便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 , 以做进一步的调查 。

那么 , 现在问题来了 , 本案中 , 男子张某在家光着身子 , 不拉窗帘四处游荡 , 到底违不违法呢?会不会受到处罚呢?对此 , 有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 情节恶劣的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所谓公共场所 , 是指人群经常聚集 , 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 。 比如商店、电影院、体育馆、宾馆、饭店、公共交通工具等 。
所谓情节恶劣 , 一般指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引起群众围观或者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故意向未成年人裸露的;在重要场所或重大场合故意裸露身体的等 。
就本案而言 , 男子张某是在自己的家里 , 光着身子四处游荡 , 并不是在公共场所;而且张某的不雅行为 , 尚不构成“情节恶劣”;另外 , 我们也很难判定张某的行为 , 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性 。
因此 , 综上所述 , 本案中 , 男子张某的不雅行为 , 很难判定为违法行为 , 也很难依据相关法律让其受到惩处 。 但张某的行为 , 的确有伤风化 , 很不道德 。

那么 , 现在问题又来了 , 本案中 , 孙女士拍下张某光着身子的照片 , 将其发到了小区业主群里 。 孙女士的这种行为 , 到底违不违法?会不会受到处罚呢?对此 , 有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就本案而言 , 孙女士拍下张某光着身子的照片 , 并把这些照片发到了小区业主群里 , 孙女士的这种行为 , 明显属于偷拍、散布他人隐私 。
因此 ,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 孙女士最少也会被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另外 , 如果孙女士偷拍的照片被警方认定为淫秽照片 , 并且已经造成大面积传播的话 , 那么 , 孙女士的行为 , 有可能还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 , 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图片、录像带、录音带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 情节严重的行为 。
犯本罪的 , 一般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因此 , 综上所述 , 本案中 , 孙女士的行为不仅属于违法 , 甚至已经涉嫌了犯罪 , 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处罚 。
本案中 , 孙女士用违法的方式去制止不道德的行为 , 实在是不可取 。 这也提醒我们 , 在现实生活中 , 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 , 应当及时打电话报警 , 让警方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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