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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疑似荆门中学老师醉酒猥亵新老师,构成强制猥亵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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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一则疑似荆门一中学老师当街猥亵一名女士的视频引起网友热议 , 校方表示:教育局已成立专班调查 。
通过视频我们可以看到 , 女生疑似醉酒趴在桌上处于意识昏迷状态 , 一个穿着条纹衫的眼镜男 , 屡次试图将该女子扶起 , 但是扶起后却没有作出离开的动作 , 反而强行与该女子接吻 。
可能是站起来比较困难 , 女子又爬回到桌子上 。 该男子却露出自己的肚皮 , 从后面抱住该女子 , 男子的手疑似趁机抚摸揉捏该女子的隐私部位 。
视频热传后 , 有网友爆料 , 该条纹男子为荆门某中学的年级主任 , 曾获得“十佳优秀班主任”的荣誉称号 , 该醉酒女子为该校新来的老师 。 但是具体的情况有待当地教育局或者公安机关的通报 。
笔者在此想要探讨的是 , 视频中该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如果构成 , 该男子将会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
依据公开的报道 , 并没有相关的权威部门证实视频中男女双方的关系 , 如果双方为夫妻关系或者男女恋爱关系 , 那么涉嫌强制猥亵罪的可能性就不大了 , 更多的是作为哦老师所要承受的是社会道德方面的负面评价及相关教育部门的处罚 。
如果双方不是上述两种关系 , 只是普通的同事关系 , 笔者认为该男子的行为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 。 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 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笔者认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强制”要做广义上的理解 , 只要行为人在实施猥亵行为时被害人难以反抗即可 , 并不要求被害人完全丧失反抗能力 。 构成强制猥亵的基本要件是利用被害人无法反抗(包括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对行为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而不知道应该反抗 。 强制猥亵的重要特征就是客观上明显违背了被害人的性自由权 , 该行为会引起被害人的性羞耻和厌恶 。
在上述视频中 , 可以看到女子是处于醉酒状态中 , 意识已经昏迷 , 在客观上已经达到不能反抗的程度 。 而男子意识上是清醒状态 , 多次对该女子作出亲吻、抚摸隐私部位的行为 , 明显地违背了妇女的性自由权 。 并且通过视频我们也可以看到双方当时是在马路边的夜宵摊上 , 明显属于公共场所 。
具体的事态发展 , 笔者会密切关注相关权威部门的通报 , 以上内容仅是分析 , 不作结论 。 但是笔者希望通过此次事件 , 告知女性 , 在外就餐或者玩耍时 , 切记以自己的安全为前提 , 不要对他人抱有侥幸心理 , 适量饮酒 , 不要挑战人性的底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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