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正确区分罪数 , 才能为适当量刑提供前提条件 。
罪数一般采取三种判断标准 , 即构成要件、行为侵犯的法益、法律规定三种 。
构成要件主要看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符合多少个刑法法条的构成要件 , 就构成多少罪 。
侵犯法益 , 则是看行为人侵犯多少个法益 , 有时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按照一罪论处 , 但一个行为也可能触犯多个法益 , 但依然按照一罪论处 , 数个行为侵犯数个法益才会构成数罪 。
法律规定 , 则法律规定行为人侵犯数个法益 , 依然规定一罪 。
综上 , 又分为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 本案属于处断一罪中的吸收犯的情形 , 吸收犯指的是行为人的某个罪行系其它犯罪行为的经过或者结果 , 存在吸收关系 , 按照一罪处罚 。
吸收犯处理的原则是重罪吸收轻罪 , 不以数罪并罚 。
通常情况 , 在行为人直接实行犯罪的过程中 , 出于强奸的目的 , 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 , 但是有时候 , 强奸未得逞时 , 行为人心有不甘 , 继续实施猥亵行为 , 或者其强奸既遂后又继续对同一行为对象实施猥亵行为的 , 此时的猥亵行为是强奸行为的自然延续 , 当然地被强奸行为吸收 , 不再处罚强制猥亵行为 。
原理就是强奸罪的的刑罚比强制猥亵罪的刑罚重 。
但是本案属于特殊情况 , 谭某等三人为追求精神刺激 , 强迫瞿某、蒙某发生关系 , 但因为蒙某害怕 , 属于强奸未遂 , 对于未遂按照刑法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一般刑罚幅度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强奸未果的情况 , 谭某等三人强迫蒙某猥亵其女友 , 采取的形式非常恶劣 , 侮辱人格 , 适用的刑罚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者比较 , 强制猥亵妇女(既遂)行为显然重于奸(未遂)行为 , 因此前者吸收后者 。
综上 , 谭某等三人先威胁蒙某强奸 , 未果 , 后又令猥亵瞿某 , 虽然实行两个犯罪行为 , 构成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 , 但前者未遂 , 刑罚轻 , 后者既遂 , 且手段恶劣刑罚重 , 故按照一罪处罚 。
法院审理认为
来源网络
1、被告人谭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 , 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
2、被告人谭某采用秘密方法 , 入室窃取他人财物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
3、被告人谭某、罗某持刀胁迫二人脱光衣服 , 强迫二人发生关系 , 后又强迫蒙某猥亵瞿某 , 其主观上是寻求精神上的刺激 , 调戏取乐 , 没有强奸的目的 , 客观上没有强奸行为 , 故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
最终 , 谭某犯抢劫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
罗某犯抢劫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写在最后
当然有一点要说明 , 如果行为人实施强制猥亵妇女行为与强奸行为的时间间隔较长 , 已经超过生理上二行为自然延续过程的 , 或者强奸对象与强制猥亵对象不是同一人的 , 则强奸行为与强制猥亵行为之间就不再具备吸收关系 , 不符合吸收犯的成立要件 , 不能再按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处罚 , 而应当依照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
林子大了什么的犯罪人都有 , 谭某、罗某喜提十几年的牢狱 , 是其不尊重人、不尊重法律的后果 , 况且对于此罪行累累之人 , 更应该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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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三男子深夜持刀强迫情侣发生关系,法律如何评价?】@头条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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