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内实施强奸,车辆能否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法院给出答案


在车内实施强奸,车辆能否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法院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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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内实施强奸,车辆能否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法院给出答案


#315全民行动#
“在车内发生强奸 , 但车不是作案工具 , 你们不能进行没收” 。 胡某因强奸罪 , 贵州省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 犯罪所用的白色起亚轿车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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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 , 被害人王某系犯罪嫌疑人王某妻子的闺蜜 , 2021年1月31日 , 胡某打电话约王某出行 , 王某欣然同意并上了胡某的白色起亚轿车 。
虽说“防火防盗防闺蜜” , 但更要防男人的不轨意图 , 王某可能是疏忽大意或者已然暗生情愫 , 才会如此不设防 , 当然 , 在这不是强调被害人有罪论 。
言归正传 , 胡某在车上色心大起 , 对王某一通乱摸 , 王某态度坚决 , 但又反抗不过胡某 , 一直被胡某压制 , 由于王某挣扎得厉害 , 胡某抱怨到“我没见过你这样的人 , 我送你回家” , 并叮嘱王某不要把事情闹大 。 事后王某将此事告知了胡某的妻子 , 并报警处理 。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胡某涉嫌强奸罪 , 按照《刑法》第236条中规定 , 违背妇女意志 , 强奸妇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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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胡某在对王某实施强奸时 , 自动放弃犯罪 , 构成犯罪中止 , 且胡某到案后 , 如实供述犯罪 , 构成自首 。 均可以作为减刑条件 。
一审法院经审理对胡某作出判决 , 胡某构成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随案移送的白色起亚予以没收 。
对于白色起亚轿车 , 是否属于犯罪工具 , 能否予以没收?
《刑法》第64条规定 ,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 应当予以没收 。 司法实践中 , “供犯罪所用财物”应是与犯罪有经常性或密切性联系 , 对犯罪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的财物 。
具体到本案 , 白色起亚轿车实属胡某 , 主要用途为家庭生活 , 胡某对王某实施强奸犯罪 , 是在约王某出行的途中色心大起 , 临时起意 , 并非为预谋犯罪而事前准备 , 被害人在做陈述时也同意此说法 。
显然 , 胡某并不是为了强奸犯罪预谋将白色起亚轿车作为作案工具 , 不具有密切联系性 , 所以就不再适用《刑法》第64条规定 , 认定白色起亚轿车为作案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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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轿车没收不当 , 撤销一审法院对白色起亚轿车予以没收的判决 , 将轿车返还给了胡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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