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离婚后的继子女也拥有财产继承权吗?( 二 )



案例分析:
胡某作为朱某的配偶 , 有权享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的相关财产 , 且朱某之死与胡某并没有形成实际上的逻辑关系 , 因此胡某不需要为朱某之死负责 , 在遗产分配上 , 理应先分割出属于胡某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 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
刘某、鲁某、大朱、小朱作为朱某的亲生女儿跟继子 , 同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 与胡某一同享有分配剩余遗产的资格 。 刘某虽然被判给胡某前夫抚养 , 但实际上刘某自胡某跟朱某结婚以后 , 就一直与二人一同生活 , 因此形成了实际上的继父子关系;鲁某虽然是朱某前妻之子 , 且没有血缘关系 , 但之前也已经形成了实际上的继父子关系 。
关于朱某的财产 , 胡某主张的风尚国际20%股权中 , 有10%的股权已经分给了唐某 , 法院经查证后明确风尚国际的股权并没有发生任何变更 , 因此朱某的遗产依旧是风尚国际20%的股权 , 以及金都酒店50%的股权 。

胡某作为朱某的配偶 , 享受到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为朱某财产的一半 , 也就是25%的金都酒店股权以及10%的风尚国际股权;剩余25%的金都酒店股权以及10%的风尚国际股权 , 则由胡某、大朱、小朱、刘某、鲁某均分 , 每人享有5%金都酒店的股权以及2%风尚国际的股权 。
结语:
【以案说法:离婚后的继子女也拥有财产继承权吗?】从胡某与子女们的遗产纠纷中我们可以看出 , 鲁某作为朱某离婚后的继子女 , 享受遗产继承权;刘洋作为与朱某形成了实际上抚养关系的继父子 , 一样享有遗产继承权 , 这证明了婚生子与非婚生子具有同样的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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