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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古代还是当代社会 , 富豪之家内部最怕的是什么?最怕的是私生子 , 因为从古至今私生子都是有继承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这里面的非婚生子 , 就包括了私生子 。
其实不仅仅是私生子 , 一般的养子养女 , 继子继女 , 同样具有遗产的继承权 , 同时还与配偶跟婚生子一般 , 属于财产继承权的第一序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 ,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本编所称子女 ,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
当一个自然人死亡的时候 , 如果他有留下遗嘱 , 那么财产分配肯定是根据遗嘱来进行;但如果他在去世前并没有留下遗嘱 , 那么财产的分配就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 也就是说配偶、父母、子女同在第一序列 。
当然 , 在进行法定继承的时候 , 也有几点需要注意的地方 , 第一是如果自然人在死亡时有配偶存在 , 那么会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完毕后 , 再用剩下的独属于自然人的那部分财产进行遗产划分 。
第二是并不是所有担了一个子女或者父母名号之人都能够享受遗产 , 如果是养子女 , 必须得是登记了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方才可以继承遗产 , 继子女则必须是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继承遗产的资格 。
那么离婚后前妻名下的继子女 , 有资格分配遗产吗?让我们用具体案例来说话 。
案情回顾:
胡某跟朱某是半路夫妻 , 1996年结婚 , 结婚时胡某已经有儿子刘某 , 朱某则有女儿小朱跟大朱 。
朱某曾经的妻子鲁某也是二婚 , 带了个孩子小鲁 , 一直跟夫妻两一直生活 , 直到朱某跟鲁某离婚又跟胡某结婚 , 小鲁已经成年并且成婚 , 方才独自出去居住 。
而胡某的儿子刘某 , 其实在判决时被判给了其父 , 只不过刘某不愿跟着父亲生活 , 因此一直随母亲一起 , 在胡某跟朱某结婚的时候 , 刘某就随他们一同生活 , 直到几年后年满18岁去参军方才离开 。
所以对于朱某来说 , 大朱跟小朱是亲生女儿 , 刘某跟鲁某都是继子 , 只不过刘某是现任妻子的孩子 , 鲁某是前任妻子的孩子 。
朱某是个生意人 , 在与胡某的婚姻存续期间 , 曾与唐某建造了造产权证号为710000127号、
09061903号房屋(后文用金都酒店代替) , 占比50% 。 后来又在开发辰溪县老城商贸小区(后称为风尚国际)投资了1200009万元 , 占股20% , 后胡某宣称唐某在朱某死后追加了600000元资金 , 能够获得10%的股权 。
朱某本就患有心脏病 , 2016年朱某与胡某吵架后 , 胡某一气之下离开 , 其余子女知晓了这件事后也没有陪同在侧 , 最后导致朱某因心脏病发意外去世 。
风尚国际跟金都酒店的租金一直被胡某拿在手中 , 这引起了大朱跟小朱的不满 , 在大朱跟小朱看来 , 房产明明是父亲朱某的 , 可现在房租全都被继母一人拿走 , 怎么能甘心?因此找上胡某想要分隔遗产 , 要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 。
大朱跟小朱没想到 , 自己找胡某索要遗产 , 竟然被胡某反过来告上法庭 。 大朱、小朱表示 , 朱某在生前曾多次提及金都酒店将来会让大朱、小朱、刘某这三个孩子平分 , 虽然没有留下书面遗嘱 , 但口头上已经明确表示了这点 。
鲁某则表示自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跟朱某生活在一起 , 形成了具有抚养事实的继父子关系 , 反而是刘某 , 其实被判给了胡某前夫抚养 , 他才是不该继承遗产的那个 , 并且朱某之死与胡某争吵有关 , 因此胡某需要承担部分朱某死亡的责任 , 在遗产分割时需要少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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