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东阳市里歌线湖溪镇路段事故解析:肇事逃逸终酿成惨剧


浙江省金华东阳市里歌线湖溪镇路段事故解析:肇事逃逸终酿成惨剧


交通肇事逃逸 , 是错上加错的行为 , 肇事者都有可能造成难以预知的后果 。
今天的案例 , 发生在浙江金华东阳市 。
2017年1月6日晚上 , 被告人杨某(化名)到友人家赴宴 , 饮酒后独自驾驶浙G号牌北京现代轿车回家 。 20时许 , 杨某驾车行经里歌线东阳市湖溪镇某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化名)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 致使电动车及李某倒地 , 李某被继续行驶的浙G号牌轿车碾压并在车底拖行650余米后死亡 , 杨某驾车逃离现场 。 经鉴定 , 被害人李某系交通事故致右额颞部及右面部大片皮肤软组织挫碎、缺损 , 右肩部毁损 , 颈部浅、深肌群出血 , 右侧甲状软骨上角骨折 , 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肺内血肿伴气肿、心脏挫伤、肝脏挫伤、脾脏挫伤等引起急性创伤性休克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

配图
2017年1月8日 , 杨某被东阳警方抓获 。
2018年4月16日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
宣判后 ,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 原判定性错误 , 量刑畸轻 , 被告人郭群东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促请二审依法判决 ,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 , 原判定性准确 , 但未认定杨某自首不当 , 量刑过重!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定 , 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但认定“证明被告人明知车底有人的证据不足”及定性交通肇事罪错误 , 量刑畸轻 , 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 建议二审法院改判 。
公诉机关指出:
1、被告人杨某虽系酒后驾车 , 但其案发前能正常操控轿车行驶 , 在轿车正面撞击被害人骑行的电动车后 , 其随即采取紧急制动等避险措施 , 回家后神色明显异常、出逃躲藏 , 之后能与闻讯而来的朋友沟通交流 , 次日早上还向其姐姐讲述“好像车子前面有什么东西挡住开不过去了 , 后来几脚油门才开过去的” 。 上述一系列言行 , 证明案发前、案发时及案发后杨某基本处于清醒状态 , 且案发时已经认识到撞车事故的发生 。
2、撞车事故发生后 , 肇事轿车带着电动车及被害人李某 , 行驶中的轿车又反复出现停顿、回溜等明显异常现象 , 无论从驾驶经验还是从生活常识上来判断 , 驾驶人应当知道其驾驶的车辆碾压并卷入了被撞物 , 被撞物可能是电动车 , 更有可能是驾驶电动车的人 。 法理上 , 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即构成故意犯罪主观上的明知 。 杨某主观上符合故意犯罪明知的构成要件 。
3、杨某明知发生撞车事故后被害人有可能被碾压、卷入车底 , 不但未履行机动车驾驶人应尽的下车查看情况等义务 , 反而为了逃逸不断加油门强行向前行驶 , 致被害人被轿车碾压、拖行数百米而死亡 , 其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 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4、杨某案发后自动投案 , 虽以酒后失忆为由未能完整供述犯罪经过 , 但认可自己酒后驾车肇事并致人死亡的基本犯罪事实 , 基本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 。
浙江省高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致人死亡 ,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出庭检察员就本案定性提出的意见成立 , 予以采纳;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 , 不予采纳 。 杨某犯罪后自首 , 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 依法可减轻处罚 。 杨某的辩护人提出郭构成自首的意见成立 , 予以采纳 , 但提出原判量刑过重 , 及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出庭检察员提出原判量刑畸轻的意见不能成立 , 均不予采纳 。 原判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惟定性不当 。
【浙江省金华东阳市里歌线湖溪镇路段事故解析:肇事逃逸终酿成惨剧】2018年12月 , 省高院二审裁定 , 杨某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有期徒刑6年!(本文当事人和被害人皆为化名)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