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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一袋瓜子却罚我5万!”北京 , 顾客在李某处购买一代12元的瓜子 , 发现过期就向工商局投诉 , 工商局经过调查认定瓜子确实过期几天 , 对其处罚5万元 , 李某不服 , 经过复议后起诉至法院 , 法院认定处罚不当 , 改判罚款为1万元 。 (来源北京某法院)
@王仪律
行政处罚不能完全死板僵化 ,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作出处理 。 一袋瓜子就算过期 , 货值金额也就12元 , 而且也未对顾客造成任何的后果 , 工商局对其罚款5万的做法确实是不妥当 。
本案中 , 李某卖的瓜子属于过期食品 , 确实是事实 , 虽然李某被处罚时候提供了进货台账 , 但是没有提供完整的进货、销售记录 , 并不能推翻自己所卖的瓜子属于过期食品的事实 。 因此 , 在事实认定方面确实是没有问题 。 问题就在于法律的适用 。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 生产经营标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但从条文的规定来看 , 工商局认定李某出售过期瓜子 , 价格仅12元 , 没有达到1万元的程度 , 对其仅罚款5万元 , 似乎还是在法律范围内的最低处罚 。 但是 , 法律不是孤立的 , 而是要结合法律之间的逻辑和关系来认定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 ,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第五条规定 , 实施行政处罚 , 纠正违法行为 ,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 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
也就是说 , 是否处罚要综合李某卖过期瓜子的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判断 , 即便是李某卖的瓜子超过保质期 , 但价格仅12元 , 明显过低 , 而且并未造成任何的实际危害后果 , 在工商局进行检查的过程中 , 除了那包瓜子 , 也没有发现其他的过期差评 , 这中过期食品完全具有偶然性 。
处罚的目的不在于罚款收钱 , 而在于教育和惊醒 , 食品安全确实是重要 , 但在处罚的时候也需要考虑执法目标的实现和商家的合法权利 , 不能为了处罚而处罚 , 为了罚款而罚款 , 这样的处罚让人心寒 。
当然 , 李某卖过期瓜子 , 即便自己不知道 , 其违法行为是客观的 , 不能不处罚 , 但也不能瞎处罚 , 所以法院最终改判仅罚款1万 。 大家觉得这1万的处罚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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