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大额转账”,老板真的要小心了!( 二 )


除了以上规定的大额标准 , 如果账户频繁交易 , 存在人为的分拆转账金额 , 有意化整为零 , 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 也会被鉴定为可疑交易 , 账户会被银行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 金融机构也会给央行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
03税务不合规是因 , 大额转账才是果我们能够看到 , 从税务部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 , 并没有对“大额资金交易”进行直接的管理和确定 。 所以 , 很多人以为的存在大额转账税务局就会查你 , 这个理解是不对的 。
从逻辑上来说 , 一般是企业先发生了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 然后才会有在检查的时候税务部门重点关注企业的大额资金交易行为 , 而非出现大额资金交易 , 然后引发税务人员上门稽查 。
实际操作中 , 部分纳税人抱有侥幸心理 , 试图通过不合规的公转私以及现金交易躲避纳税义务 , 这就不可避免会出现不合规的大额资金往来 。
按照现行征管规定 , 税务部门一般会在部分重点业务的评估或稽查中 , 对大额资金交易进行重点监管 , 主要包括以下业务类型:
1)公私不分快进快出老板和公司账户公私不分 , 内部没有建立起清晰的财务制度 , 账户资金随意往来 , 非常容易引起银行和税务局的关注 。
之前 , 眉山市人民银行和税务局通过情报交换平台 , 就查出了黄某存在未缴纳个税的问题 。
根据银行传递的关于黄某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 黄某在两年期间发生交易1904笔 , 累计金额达到了12.28亿元 , 资金交易频繁程度大大超出了个人结算账户的正常使用范畴 , 引发了银行的重点关注 。
鉴于黄某本人还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其个人账户与其控制的公司账户间频繁交易 , 且资金通常是快进快出 。 最终税务局方面查出黄某从其控股的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2亿元 , 未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万元 。
2)个人股权转让个人股权转让一直都是税务部门的核心监管区 , 尤其是大额的股权交易行为 , 必然涉及资金流的核实问题 。
今年7月 , 北京市税务局在《中国税务报》上公告送达两份税务文书 , 就是一起自然人通过伪造《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股权转让时存在个人所得税虚假申报、偷逃个税被查处、罚款的案例 。

据文书显示 , 于某持股60% , 应分得收入为21306550.58元 。 2014年1月已对股权转让协议金额申报印花税2208000元 , 尚有19098550.58元未申报印花税;2014年1月已申报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2229361.5元 , 尚有19077189.08元未申报个人所得税 。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并依20%税率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
最后 , 于某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书》 , 虚假申报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 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被定性为偷税 , 并需要在限期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
3)骗取留抵退税在现阶段的留抵退税后续管理工作中 , 税务部门正在对以下隐匿大量收入的行为重点监察:
通过现金交易、微信个人账户、个人银行卡收取销售款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
通过注册空壳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违规享受低税率或者免征优惠转移销售收入 。
前段时间 , 浙江省税务稽查局就发现一家从事家纺布艺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B公司存在大量账外销售未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 。
检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取证 , 最终确认该公司在近几年账外隐匿内销收入912万元 , 少计销项税额155万元 。 当检查人员将其账外隐匿销售部分少计的销项税额155万元并入税款所属期 , 并按照免、抵、退税办法重新计算 , 直接结果是B公司在藏匿收入所属期间多获得退税款155万元 。 最终处以相应罚款与滞纳金 。
目前 , 银行对大额支付和可疑交易都会进行监控 , 并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 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
大额资金受到的不仅是银行的监管 , 一旦存在不合规行为出现税务风险 , 税务局也会按照规定对银行账户信息采取应对措施 。
在大额资金的处理上 , 纳税人仍需重点关注那些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 , 提前规避可能出现的问题 , 否则就相当于把不合规的线索和证据直接送上门 , 等待税务局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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