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一男子与三位朋友聚餐,后回宾馆休息时突发不适


河北保定,一男子与三位朋友聚餐,后回宾馆休息时突发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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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一男子与三位朋友聚餐,后回宾馆休息时突发不适


河北保定 , 一男子与三位朋友聚餐 , 后回宾馆休息时突发不适 , 其中一朋友拉来小诊所的医生进行诊治 , 不料造成该男子死亡 。 事后 , 家属以三人未及时将男子送到正规医院救治 , 延误了最佳的救治时机为由 , 诉至法院要求三朋友共同赔偿65万多元 。 吴某、老王、赵某各自到北京找活干 , 并与赵某结识 , 后四人一起到拉面饭馆吃晚餐 , 期间共同饮用了10瓶啤酒 , 吴某、赵某、刘某喝酒均量 , 老王喝了一瓶多啤酒 。 当天饭后21点左右 , 吴某、刘某、老王一起到宾馆开房休息 , 而赵某则是回其出租屋休息 。 22点左右 , 老王突感肚子不舒服 , 吴某通知赵某 , 赵某在赶来的同时通知诊所医生周某赶来宾馆为老王诊断治疗 , 赵某和周某前后脚赶来 , 周某经简单询问后给老王开了两瓶液体输液 。 周某在给老王输第一瓶液体后看到老王病情有所缓解就离开了 , 赵某继续留下来住宿 。

老王在输第二瓶液体的过程出现呼吸困难症状 , 三人发现后 , 赵某又把周某找来 , 在周某抢救过程中吴某拨打了120 , 但老王经抢救无效死亡 。

1、经报案后查明 , 周某为无证医生 , 周某与老王死亡结果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 , 法院判决了周某非法行医的刑事责任 。 老王妻子句某、女儿王某在公诉机关提起对周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的诉讼过程中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后以调解的方式周某赔偿了句某、王某13万元 。

2、与此同时 , 句某、王某以三被告一同与老王饮酒、未尽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 , 且称吴某、赵某、刘某在老王出事后不闻不问 , 认为吴某、赵某、刘某的行为是导致两原告家破人亡 , 流离失所的原因 , 因而诉至法院 , 请求判令吴某、赵某、刘某共同赔偿两原告因老王死亡引起的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52730元 。

3、三被告即吴某、赵某、刘某辩称:两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对三被告的诉讼请求 。 经鉴定 , 老王突发急性心肌梗死 , 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 。 该鉴定证实老王死因和三被告一起吃饭、饮酒无任何关系 , 自老王出现病症不适时 , 三被告精心呵护照顾 , 并及时拨打120抢救 , 尽到了应尽的朋友间的义务 , 虽然未能把老王从死亡的路上救回来 , 但老王的死亡不能归责于三被告 。 出事后被告吴某与死者家人也商讨要求行医者给予赔偿 , 并不是不管不问 。 因此 , 老王的死亡与三被告无任何关系 , 且三被告无任何违法行为 , 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4、法院认为 , 两原告至亲正值壮年猝然离世 , 令人痛心 。 两原告现欲追究三被告失于安全保障之责 , 告慰亲人在天之灵 , 于感情角度 , 接触者皆能理解 。 但是 , 法院裁判民事纠纷 , 要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准绳 , 对两原告诉请 , 难以支持 。 具体理由如下:①根据现有证据看 , 老王死因明确 。 其是死于突发急性心肌梗死 , 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 , 且行医者与老王的死亡之间存在着间接的因果关系 。 ②老王就餐时饮酒较少且喝的是啤酒 , 本案没有证据显示其出现醉酒状态 , 老王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对自身体质及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 且两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三被告事先对老王自身患有冠心病知道或应当知道 , 故老王对其死亡的结果负有主要责任 。

③关于三被告对老王的的死亡的结果是否承担责任 , 法院认为 , 因老王是外地人来京 , 故共同饮酒的三被告对其在饮酒后有一定的照顾义务 , 但不能扩大该义务的范围 。 本案中 , 四人晚餐后 , 吴某、刘某陪同老王 , 将其安全送到宾馆休息 , 在老王休息过程中身体出现“肚子不舒服”或“胸口到胃部难受”等不适情况后 , 三被告在初步判断后联系门诊医生来治病 , 在输液后病情得以舒缓后让医生离开 , 在病情加重后又把门诊医生叫来并及时拨打120 , 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照顾义务 , 三被告对老王死亡的结果难以认定存在过错 。 ④被告赵某虽客观上找来无证医生周某为老王治疗 , 但因周某在农村医疗门诊工作 , 具有使正常人信任的外在条件 , 不能过高要求三被告的辨识标准 , 也不能让三被告为周某非法行医的行为承担过错 , 否则就是对三被告照顾义务的加大 , 明显对三被告不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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