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17家能源企业涉嫌虚开被移送,下游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二 )


综上所述 , 受票企业要构成善意取得 , 需要证明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信息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 则受票企业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 不适用滞纳金和罚款的相关规定 , 并且如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 , 进项税款还会被准予抵扣 。
3、受票企业构成偷税 , 被税局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34号)的规定 , 一、受票企业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 , 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 , 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 , 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 , 应当依法追缴税款 , 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
当开票企业被税局认定为虚开后 , 受票企业取得的发票被税局认定为偷税的 , 不但要补缴税款和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还有可能受到刑事追责 。 因此 , 受票企业至少应当从交易真实性与主观善意两个方面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业务材料、情况说明 。 尤其《行政处罚法》中明确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在此背景下 , 受票企业更应当积极举证其不具有接受虚开发票的故意 。
二、受票企业如何进行刑事抗辩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 , 应当立即进行审查 , 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 ,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
【上游17家能源企业涉嫌虚开被移送,下游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上述可知 , 当上游企业被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后 , 上游司法机关会将线索传至下游 , 下游司法机关会根据线索依法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 也许考虑到案情的复杂程度、波及范围、是否疑难等情况 , 立案时限或有不同 , 但调查程序是必经程序 。 而一旦司法机关介入 , 企业将直面涉税刑事责任 , 处理不当则风险直接爆发、难以挽回 。 那么 , 下游受票企业有哪些应对措施?
(一)公安侦查阶段企业应积极配合避免刑事风险加剧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程中 , 发现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不认为是犯罪的 , 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 , 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 。
由此可知 ,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过程中 , 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材料 , 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 并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 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不认为是犯罪的 , 或者不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 , 公安机关有权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程中 , 涉案企业应及时委托税务律师介入 , 通过梳理业务交易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等撰写专业意见 , 与公安机关沟通 , 争取案件向有利方向发展 。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是企业有效抗辩的黄金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不认为是犯罪的 , 检察院可以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 , 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 ,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
由此可见 ,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也是涉税刑事案件辩护的一大重点 。 在审查起诉阶段 , 律师可以看到完整的证据 , 能够作出准确的判断 , 起草专业的辩护观点 , 制定全面的辩护策略 。 在该阶段 , 律师可以通过开展如下多项工作 , 争取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1、与检察官沟通、发表专业意见;
2、依法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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