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被一个男子抱着一块砖头砸在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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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成都 , 一位公交车司机被一个男子抱着一块砖头砸在头上 , 公交车司机当场被砸晕 , 紧接着这个男子还拽着司机的头发把他拖了下去 , 事发时周围没有一个人 。
当时公交车停了下来 , 车门也打开着 , 不知道哪里出现了一名男子 , 双手抱着砖头 , 直接走上公交车 , 而司机正在忙碌着并没有发现 。
紧接着司机就被砸中了后脑勺了 , 晕了过去 , 男子也弯腰似乎想要拿灭火器 , 不过粘的很牢靠 , 并没有成功 , 紧接着就把司机拖下车 。
事后警察赶到 , 司机被送往医院 , 经过检查并不严重 , 司机醒来后也很懵 , 他跟这个男子并不认识 , 而且也没有仇 。
经过调查了解到 , 这个男子有精神病 , 患有精神分裂症 , 当时应该属于发病了 , 所以才会突然攻击司机 , 双方也达成了和解 。
这也就是拿着石头 , 如果拿一把刀后果就严重了 , 精神病人为什么不好好看护呢?
虽然说精神病人犯罪一般情况无责 , 但是我不能太惯着了 , 这种人比正常人危险的多 , 监护人一定要看好他 , 不要再让他出来祸害人了 。
很多人觉得精神病人为什么犯罪就能够无责 , 这是不是法律的漏洞 ,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 不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 , 由政府强制医疗 。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由此可见 , 精神病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 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 , 并非所有的精神病人犯罪都负刑事责任 , 也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 认定精神病人犯罪时的行为能力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
在司法实务中 , 犯罪嫌疑人一经鉴定为精神病人或者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处于精神病发病期时 , 那么 , 公安机关立案的应撤销案件 , 已移送起诉的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 。 但是 , 精神病人最终不负刑事责任的话 , 并非无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 假如精神病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包括人身和物质) , 那么 , 该精神病人及其家属仍然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很多人看了刑法不太明白 , 简单一点来说 , 精神病人在不知道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就算杀人放火也是无责的 , 当时家属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赔偿 。
因此你如果碰见精神病人别的啥事都别想赶紧跑 , 因为他打你无责 , 只需要赔钱就行 , 你要是打他就是你的责任 , 不进要赔钱 , 说不定还要进局子 。
虽然看起来很不公平 , 其实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 , 因为弱势群体不一定是是身残体弱 , 精神有问题也是弱势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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