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江大爷在银行存了12万元钱,取钱时,得知钱被买保险了


辽宁丹东,江大爷在银行存了12万元钱,取钱时,得知钱被买保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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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江大爷在银行存了12万元钱,取钱时,得知钱被买保险了


辽宁丹东 , 江大爷在银行存了12万元钱 , 取钱时 , 得知钱被买保险了 , 故江大爷将银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 请求退一赔三 。



江大爷手中有点闲钱 , 便想着存在银行吃点利息 , 但工作人员告诉江大爷 , 有一款理财产品利润丰厚 , 于是 , 在工作人员的推销下 , 江大爷购买了该产品 。



起初 , 江大爷以为就是一款普通的理财产品 , 直到江大爷想要取钱时 , 工作人员才告诉江大爷 , 保险未到期 , 不能支取 , 若支取 , 则按退保处理 , 且会带来经济损失 。

为减少损失 , 江大爷续保两年 , 保险合同届满3年后 , 江大爷再次支取时得知 , 涉案保险保期为10年 , 仍不可支取 。

江大爷以为 , 银行、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 , 有诱导和欺诈行为 , 故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确认:1.合同存在欺诈行为 , 属于无效合同;2.请求退还12万元 , 并3倍赔偿36万元 。

那么 , 江大爷签的这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呢?

我国法律规定 , 依法成立的合同 , 受法律保护 。

江大爷在银行场所内 , 在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推销下 , 购买了保险产品 , 并签订了投保单 , 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回访问答时 , 江大爷也陈述 , 对合同的保障期间、缴费期间和缴费数额均了解 。 虽然江大爷未在保险合同上签字 , 且陈述系在银行通知原告续费时 , 才得知购买的并非是理财产品 , 而是保险 , 为减少损失不得已才续费 。 但江大爷提供的银行业务凭证中 , 注明服务项目为“代销保险” , 业务种类为“缴纳保费” , 因此 , 江大爷应知晓自己购买的是保险产品 , 且在知晓自己购买的是保险产品后 , 仍继续缴费 。
根据投保单、投保声明、缴费单据、投保人承受能力评测、电话回访记录等证据 , 应认定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 。 因此 ,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 , 存在欺诈行为 。 虽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银行内销售保险产品 , 具有瑕疵行为 , 但并不能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 最终 ,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江大爷的诉讼请求 。 一审过后 , 江大爷又上诉到了二审法院 , 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

江大爷说 , 在保险合同上 , 没有他本人签名 , 仅凭他在银行业务凭证中的“代销保险”业务凭证上的签名 , 以及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录音 , 就视为其已经知晓合同内容 , 认定案涉保险合同成立 , 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 本案的事实是 , 第一 , 他到银行的本意是去存款 , 并没有向银行提出要保险的要求 , 是被银行营业厅内的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误导 , 声称这是银行新推出的理财产品 , 连续存款3年赠送一份保险 , 然后 , 在未尽告知义务、隐瞒产品真实信息的情况下 , 诱使他作出错误抉择 , 错把保单当成存单赠送的附属赠品 。
【辽宁丹东,江大爷在银行存了12万元钱,取钱时,得知钱被买保险了】第二 , 他在银行营业厅内签名的“银行代理业务凭证”单 , 并不是“保险单” , 仅仅是一张缴费凭证 , 此凭证上根本没有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 第三 ,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曾嘱咐他 , 保险公司的回访电话就是走过场 , 不管问你什么 , 你都回答:好、知道了之类的话就行” 。 他的回答虽然是按照业务员诱导的话说的 , 但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 , 因为那时 , 他还没看到保险合同文本 , 谈何了解与知晓 。 第四 , 合同规定 , 客户有15天的“犹豫期” , 如果客户在这15天的“犹豫期”内办理退保手续 , 保险公司会全额退款返还所购买产品的价款 , 否则 , 视为客户已认同其所销售的保险产品 。
但在销售过程中 , 业务员对于这些风险会故意隐瞒 , 故意不让客户了解合同文本中的详细信息 。 所以所有的客户都是在交费后、保险公司电话回访录音完成10天以后 , 才通知客户到银行去领取保险合同文本及产品的相关说明书 。 保险公司这样做的目的还是在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 保险公司则辩称 , 本案江大爷主张销售保险产品时 , 未进行风险提示 , 但在销售产品当时 , 保险公司确实履行了适当性审查义务 , 江大爷亦填写了投保声明和承受能力测评 , 因此 , 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不存在违规行为 。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 江大爷欲购买理财产品是否受营业员的诱导 , 而两次购买了涉案保险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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