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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 张女士在一家女士内衣店做营业员 , 一女子买了2件内衣 , 总计440元 , 结账后就离开了 , 张女士晚上一对账 , 却发现不对劲 。 由于当时女子催得急 , 她也没注意看 , 核对账单才发现 , 这名女子竟然只付了44元 。
这一下就少了396元 , 张女士只能从自己工资里扣 , 可她越想越生气 , 对方少付了钱 , 也没有主动提醒她 , 反而着急离开 , 难道是想赖掉这笔钱吗?
原来 , 这个事儿还真不能怪女子 , 当时女子买了2件内衣 , 张女士手动输入金额 , 然后女子再扫码支付 , 在这个过程中 , 女子显得很着急 , 一个劲的催促张女士 , 快点把内衣包好 , 她还有急事 。
张女士见状 , 就急忙将单子拿给她签字 , 然后就转身打包内衣去了 , 包好之后 , 女子就快速离开了 。
到了晚上 , 张女士核对单据时 , 才发现少收了396元 , 原因就是她在输金额时 , 少输了一个“0 , ”本来440元的内衣 , 她输成了44元 , 由于需要上报账单 , 她只能先拿钱补上了这个“窟窿 。 ”
这396元可是她好几天的工资了 , 她也是急得一晚上都没睡着 , 第二天一早 , 她就连着打了3次电话给女子 , 可是女子并没有接 , 她又给对方发短信说明情况:
“我打工也不容易 , 虽然这少的钱该我赔 , 我还是请求你 , 能归还这部分钱 。 ”
但是女子还是毫无反应 , 张女士又试着用座机打电话 , 接通后 , 女子听到是张女士 , 立马就挂断了电话 。
随后 , 张女士的电话就被女子给拉黑了 。
看样子 , 女子是打算吞掉这笔钱 , 摆明了是不想还钱 。
无奈之下 , 张女士只能求助于媒体 , 希望能帮帮她 , 记者联系上这名女子 , 女子却说 , 是张女士自己输错了金额 , 又不是她故意少给钱的 , 这和她有什么关系 。
那么 ,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 女子以“不是自己的错”为由 , 不退钱的行为违法吗?
在这件事上 , 张女士肯定有责任 , 毕竟是因为她的失误造成的 , 少输了一个零 , 导致客户少付了钱 , 但是女子的行为也让人生疑 。
首先 , 支付成功后页面会显示支付金额 , 这440元和44元 , 还是很明显的吧 。
其次 , 如果没看到 , 好吧 , 那么在单据上签字时 , 44元也没有看到吗?
最后 , 你说还是没注意 , 那好 , 最后张女士打电话联系 , 想让女子退回这笔钱时 , 却被拉黑了 , 这是什么操作?
都说事不过三 , 从种种迹象表面 , 女子有故意的嫌疑 。
这种情况下 , 女子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者 。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 , 是债的发生根据 , 不当得利引起的债 , 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 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 因此 , 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
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同时满足4点: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
这件事中 , 张女士收到了44元 , 少收了396元 , 这笔少收的钱 , 是该女子支付给商店的 , 但因为张女士的失误 , 而没有支付 , 则女子属于获利方 , 且没有合法根据 , 那么张女士人 , 就是受损方 , 双方存在因果关系 。
例如 , 甲拾得乙的金钱而赠与丙 , 丙即可构成不当得利 。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 ,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这件事中 , 虽然女子是被动接受的 , 但是 , 却不能以“不是自己的错”为由 , 就不予归还 。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 ,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如果说 , 支付和签字都没有发现少付 , 那么在张女士找上门时 , 为何不及时归还 , 反而拉黑张女士?若是女子拒不归还 , 严重者还会构成侵占罪 。
最终 , 在记者的多番调解下 , 女子同意了归还少付的钱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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