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拘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案情简介
孙某 , 52岁 , 于2009年9月入职某电器有限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工作 。 2020年7月16日晚 , 孙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 并于7月16日晚至7月17日被派出所留置 , 期间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 。 后孙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3日 , 期限自7月18日至7月31日 。
7月18日 , 孙某经向公安机关申请后 , 打电话给其班组长告知被拘留的时间并请假 。 公司派人至公安机关核实孙某违法情况后 , 认定孙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 不予准假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 于7月24日依程序向公司工会发送通知 。 因孙某尚被行政拘留 , 故未送达孙某 。
7月31日 , 孙某被释放后联系其班组长得知已被开除 。 8月10日 , 公司为其办理了退工单 。 孙某对此解除决定不服 , 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诉被驳回 , 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
在案件处理中 , 公司提交了经公证处公证的《员工行为规范(2019年版)》 。 规章制度规定 , 员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被处以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刑事拘留、强制戒毒等强制措施的;员工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的 , 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含6天)的 , 都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 , 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 无须给予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
而孙某认为 , 公司规章制度不尽合理 , 行政拘留只是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 应当区分情况具体对待 。 且连续旷工3天以上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过于严苛 , 自己并非主观故意旷工且履行了请假手续 , 不应就此解除劳动合同 。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公司行为并无不当 , 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
争议焦点
劳动者因被行政拘留而请假 , 用人单位就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 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法理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 , 营私舞弊 ,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 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本案中 , 孙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3日 , 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认定孙某构成严重违纪 , 故依程序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 并无违法之处 。
理由如下:
第一 , 孙某对其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事实并无异议 , 仅单方面认为公司规章制度过于严苛而否定其效力是不合理的 。 孙某存在参与嫖娼这一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 , 明知自己可能被公安机关查获而导致无法出勤 , 却放任这一结果 。 其行为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 且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劳动义务 , 影响了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 因此 , 公司不予准假 , 并以行政拘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
第二 , 公司有规章制度在先 , 且已证明其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并依法进行了公示 , 因此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 严重违纪、旷工等行为都属于内部治理范畴 。 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前 , 公司已经征询了工会意见 , 履行了法定解除程序 。 后续的影响都是由孙某的嫖娼行为所致 , 不能以自己履行了请假程序为由 , 就把先前的违规行为予以合理化、正当化 。
根据上述分析 , 结合公司规章制度 , 孙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 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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