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发生了一件颇有争议的情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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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 , 发生了一件颇有争议的情杀事件 。 已婚的李女士和王先生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
这种不正当的关系被李女士的丈夫闫某发现后 , 多次与李女士发生争吵 , 闫某也曾因此事打电话和王先生约架 , 因父母制止而没去成 。
李女士多次向闫某保证 , 以后再也不和王先生联系 。 闫某选择原谅李女士 , 并在市区租了一套房子 , 把孩子留在老家上学 , 由父母照看 , 小两口一同在市区务工 。
案发当日 , 闫某带着李女士准备从老家把父母和孩子一同接到市里 。 途径村部的时候 , 看到王先生在村部门口站着 , 气不打一处来的闫某就将车猛地朝王先生撞去 。 王先生见势赶紧躲闪 , 车子撞到了村部的墙上停了下来 。
闫某又从副驾驶拿起一把菜刀 , 朝王先生追去 。 王先生躲闪不及 , 被闫某一刀砍在了胳膊上 , 王先生受伤后 , 赶紧逃离现场 , 闫某追上去又砍一刀 , 王先生随手捡起一根棍子去打闫某 。 周围群众及闫某父亲见状赶忙去拉住闫某 , 并将闫某手中的菜刀夺了下来 。
经鉴定 , 王先生左腕部及左手皮肤伤口瘢痕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 左桡骨远端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 左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 背部皮肤伤口瘢痕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 右腓骨头骨挫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 腕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 左手功能障碍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
忠诚是婚姻稳定的基石 , 李女士对婚姻不忠有错在先 , 能够知途迷返 , 可以原谅 。 王先生明知他人有家室 , 仍与李女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固然也有过错 , 但闫某采取这种过激的行为报复王先生已经触犯了刑律 。 一审法院认为闫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 理由如下:1、闫某见到王先生后临时起意 , 采取用车去撞王先生的方式去伤害王先生 , 从撞击墙体的损坏结果来看 , 足以见得撞击力度之大 。 又用菜刀故意砍向王先生头部 , 被王先生用胳膊挡住 , 其明知自己可以会砍到王先生的致命部位而放任结果发生 。
在王先生受伤逃跑过程中 , 闫某又追赶王先生并继续用菜刀追砍王先生身体 , 其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2、闫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村民阻拦而未果 , 属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 是犯罪未遂 , 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 一审法院以闫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 闫某不服提起上诉 , 闫某认为:1、自己是出于泄愤临时起意伤害王先生 , 当时车上坐的还有老人和孩子 , 其本人不可能当着老人和孩子的面前杀人 。
结合现有证据来看 , 没有证据证实闫某有杀人的直接故意 , 原判认为闫某见到王先生后临时起意 , 用利器菜刀故意砍向被害人身体 , 其明知自己可以会砍到王先生的致命部位而放任结果发生 。 放任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 间接故意杀人 , 客观要件上必须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 本案王先生的伤情结果为重伤 , 并未出现死亡的结果 , 不符合间接故意杀人未遂的客观要件 。 因此本案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 构成故意伤害罪 。
2、当时自己明知村书记报警后 , 并无逃跑、隐匿行为 , 在家中等待公安机关的到来 , 无抗拒抓捕行为 , 在侦察机关多次供述中连续且稳定的供述了犯罪事实 , 应认定为自首 。
3、本案案件王先生存在过错 , 自己已经积极取得了王先生的谅解 。 综上 , 一审法院认定闫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罪名错误 , 并且量刑过重 。 最终 , 法院采纳了闫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 笔者点评:道德是社会的规范 , 而法律是社会的底线 , 任何触及底线的行为都应受到惩罚 。
本案中的李女士和王先生对婚姻不忠 , 但是这仅仅是道德问题 。 闫某采取伤害他人的行为不仅是触碰了道德底线 , 更是逾越了法律的红线 , 在如今的法治社会 , 违法就必将受到严惩 。 亲爱的读者 , 您认为闫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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