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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 , 一名女生和男友乘坐高铁 , 旁边一男子拿着手机拍照 , 女生以为他在自拍 , 不料 , 她走到哪对方就跟到哪 , 她才发现不对劲 。 大声质问为何偷拍自己?男子急忙收起手机 , 想要逃离现场 , 女生的男友是退伍军人 , 立马上前将其控制 。
据拍摄者格桑女士回忆 , 当时女生和她男友一起 , 在高铁站候车 , 女生长得比较漂亮 , 这名男子则拿着手机在拍照 , 起初大家都以为他在拍高铁站或者自拍 。
可是期间女生起身去上厕所 , 这男子竟然也跟着起身跟随 , 并且眼神躲闪 , 偷偷拿出手机进行拍摄 , 女生也是发现了异样 , 大声呵斥对方 , 男子见行迹败露 , 想要转身逃跑 。
可他没想到的是 , 这名女生的男友是一名退伍军人 , 听到女友的大喊后 , 急忙冲过去将男子制服 , 让其动弹不得 , 好心人则帮着报了警 。
做出这样的事情 , 本该是心虚才是 , 可是 , 陌生男子在看到格桑女士在录像时 , 竟然用手指着格桑女士叫嚣:
“删了哈!”
格桑女士也毫不示弱:
“我不删你要怎样?我亲眼看到你偷拍别人!”
男子作势想要挣脱 , 看样子是想动手打人 , 奈何女生的男友死死拽住他 , 没有让他得逞 。
很快 , 民警赶到了现场 , 在男子的手机中 , 发现了上千张女性的照片 , 其中不乏一些私密照 , 面对事实 , 陌生男子终于不再叫嚣 , 低下了头 , 随后男子就被民警带走了 。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那么 , 从法律的角度看 , 男子如果只是正常拍照 , 算不算违法?
个人认为 , 拍摄需要区分其目的、手段、场所等等 , 不能一概将拍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 。
有专家说 , 在公共场合拍摄他人 ,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 这种说法其实不准确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规定的是「偷拍他人隐私」才属于违法行为 。
第四十二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所谓偷拍他人隐私 , 实践中最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 , 有些男子喜欢偷拍女生的裙底、内衣风光;另外一种 , 长时间拍摄他人的行动信息 。
【四川绵阳,一名女生和男友乘坐高铁,旁边一男子拿着手机拍照】但在公开场合 , 拍摄非个人隐私(比如就拍脸) , 其实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
那么 , 是否侵犯了被拍摄者的民事权利呢?这里可能涉及到的是肖像权和隐私权 。
《民法典》里有规定 , 只有拍摄他人身体私密部位以及私密活动 , 才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权 , 光拍摄并不构成 。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在侵犯肖像权方面 , 法条重点规制的是制作、使用、公开、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行为 , 这些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未经权利人同意 , 获取肖像后对肖像进行某种操作 。 (并未说对获取肖像本身作为一种违法行为)
而且 , 肖像权还有合理使用条款 , 比如拍摄公共环境 。 关于这一点 , 法院可能很难判断 , 只要拍摄者不要太明显(直勾勾地拍) , 就不会被认定侵权行为 。
综上 , 如果只是拍摄行为 , 很难认定为违法行为 。 但一般拍摄之后 , 会伴随有公开、传播等行为 , 则是妥妥的违法行为 , 而男子手机里有上千张不同女性照片 , 由此判断他这样做 , 不是第一次了 , 其中若有私密照片 , 那么 , 他就是违法了 。
对于此事 , 有网友说 , 不好意思 , 法律上 , 仅仅拍照属于侵权而已 , 谈不上犯罪 , 只有偷拍女性隐私才属于犯罪 。 我觉得女的下头 , 如果没偷拍隐私 , 警察也没认定 , 就先入为主说别人变态 , 属实搞笑 。
也有网友说 , 如果只是单纯的拍女性 , 并且没有因此牟利 。 我觉得他没有触犯法律 , 你没权利限制他自由 , 但是如果偷拍裙子就是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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