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一老人说女儿不孝顺,不给他买房子


江苏连云港,一老人说女儿不孝顺,不给他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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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一老人说女儿不孝顺,不给他买房子


江苏连云港 , 一老人说女儿不孝顺 , 不给他买房子 , 到女儿家里 , 女婿上班的地方闹事 , 最后女儿选择了妥协 , 赠与老人6万元 , 但要老人签赠与协议 , 保证今后不能再以各种理由找女儿、女婿 。 万万没想到 , 老人拿到钱后 , 又到女儿家里闹事 。



老人到女儿家里吵闹、威胁 , 要女儿给他买房子 , 女儿不同意 , 老人就到女儿家墙上写字骂人 , 说她不孝顺等等 , 一时之间 , 女儿成了邻居口中的笑柄 , 街坊邻居都在悄悄讨论这事 。


除此之外 , 老人还经常到女儿、女婿单位闹事 , 两人皆因这事苦不堪言 , 单位里面也有很多流言蜚语 。

后来事情闹大 , 惊动当地派出所 , 民警为了化解矛盾 , 多次给老人和女儿做工作 , 劝双方以和为贵 , 最后在民警的调解下 , 女儿答应给老人6万块钱买房子 , 但女儿有一个要求 , 双方必须签赠与协议 。

老人见女子答应给钱后 , 痛快地表示 , 只要对方同意给钱 , 他可以签协议 , 什么条件他都答应 。 随后 , 双方在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 , 签了赠与协议 。




协议约定:1、出于亲情 , 女儿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赠与老人6万元 , 老人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找女儿、女婿;

2、今后老人有其他任何要求 , 只能以司法途径提出申请 , 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联系骚扰女儿、女婿;

3、老人如果违反本协议 , 或者做出任何侵害女儿名誉和利益的行为 , 女儿有权撤销此次赠与 , 要求老人返还6万元 , 并补偿6万元精神损失费 。

女儿把钱转给老人后 , 以为事情得到了解决 , 今后可以和老公好好地过日子 , 谁曾想到 , 没过多久 , 老人又在女子家中吵闹 , 并在公共场合使用侮辱性词语 , 对女儿及家人进行谩骂 。 女儿忍无可忍后 , 决定起诉到法院 , 要求老人退还6万元 , 并支付6万元精神损失费 。

从法律上讲 , 女儿对老人的赠与 , 不得道德义务的赠与 , 而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 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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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 , 道德义务的赠与 , 是不能撤销的 , 如果女子赠与父亲的6万块钱 , 没附条件 , 很可能会被认定为道德义务的赠与 。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 , 赠与可以附义务 , 赠与附义务的 , 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法庭上 , 女儿表示 , 老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 , 违背协议中作出的承诺 , 遂诉请法院判令老人返还6万元 , 并支付6万元精神损失费 。

老人对此不认可 , 老人辩解称 , 他与对方系父女关系 , 血缘天性、父女亲情是无法割断的 。

老人认为 , 协议中约定的 , 老人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找女儿和女儿的家属 , 割断了父女亲情 , 违背公序良俗 , 违反社会人伦 , 属于无效约定 。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 ,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老人想以公序良俗 , 否定赠与协议中的部分条款 , 但法院审理后 , 没有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 。

法院认为 , 赠与协议 ,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合法有效 , 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

但法院表示 , 鉴于两人系父女关系 , 且老人年迈 , 故对女儿要求老人另支付6万元精神抚慰金 , 本院不予支持 。

也就是说 , 法院只判了老人归还女儿赠与的6万块钱 , 没有判老人支付精神抚慰金 。

一审判决后 , 老人不服 , 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审理后 , 以一审法院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驳回了老人的诉讼请求 。

有网友不解 , 民法典不是规定了 ,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吗?女儿给父亲的钱 , 还能再要回来?

赠与是赠与 , 赡养义务是赡养义务 , 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 不能因为两人是父女关系 , 否定两人签订的赠与合同 , 以及附条件赠与义务的约定 。


对于这件事 ,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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