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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 发生一起极具争议的事情!晚上7点 , 男子吴某开车回到小区 , 不料竟然被一辆奔驰车挡住了去路 。 这辆奔驰车就停在道路转弯口处 , 偏偏里面有5个空挡停车位 。 更令人气愤的是 , 车辆竟然没有留下联系方式 。 由于是老小区 , 实行先到先停 , 吴某赶紧通过114联系车主 。 但114拨打了车主三次电话 , 车主愣是不接 。 经过打听 , 吴某得知车主住在5栋某户 , 便赶紧过去敲门 。
开门的人是车主的妈妈 , 说自己的女儿在洗澡 , 让吴某等等 。 见如此说 , 吴某能理解 , 便下了楼 。 估摸着车主将要洗完时 , 吴某又去敲门 , 但还是被告知在洗澡 , 吴某又下楼了 。 又等了一会儿 , 已经被堵了一个多小时的吴某再去敲门 , 但还是被告知在洗澡 。 吴某忍无可忍 , 放下狠话 , 说轮胎破了别怪自己 。 这时 , 车主出来与吴某争吵起来 。 争吵无果后 , 吴某选择了报警 。 民警到现场好声好语地劝解车主半个小时后 , 车主同意挪车并表示以后不再乱停放 。 见车主挪开之后 , 早就怒气盈胸的吴某直接将车停在了奔驰车刚才停放的位置 , 还说自己也要洗一个小时澡再挪 。
【浙江杭州,发生一起极具争议的事情!】民警见吴某在斗气 , 便过来劝解 , 但吴某不听 。 无奈之下 , 民警将吴某传唤至派出所冷静冷静 , 之后帮吴某将车停到了停车位 。 事后 , 吴某坦言要与邻居和睦相处 。 事情虽然得到了解决 , 但民警对奔驰车车主和吴某不同的处理方式却引发热议 , 觉得一个是苦口婆心地劝解半个小时 , 一个是传唤到派出所冷静冷静 , 并没有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 诚然 , 乱停车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涉嫌寻衅滋事 。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 , 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 严重者涉嫌刑事犯罪 , 不严重者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 本案中 , 奔驰车车主将车停在道路转弯路口处 , 实质上已经扰乱了其他业主的通行秩序 。 吴某及民警多次劝解后拒绝挪车 , 奔驰车车主实际上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 同理 , 吴某的停车及扬言行为 , 也已经表明自己扰乱通行秩序的主观想法和客观行为 , 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
既然两人都有涉嫌违法的嫌疑 , 民警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两人进行同等待遇的处理 。 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 网友觉得民警应该同等处理也无可厚非 。 其实 , 本案从实体上来看 , 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 都没有进行治安处罚 。 但大家议论的重点在于一个是劝解了半个小时 , 一个传唤到了派出所冷静 。 这种不同的处理方式是不是也违反了前述原则?其实 , 大家争议的实质是民警没有将吴某劝解半个小时 , 而是直接将他传唤到了派出所 , 可能觉得民警的处理没有遵循相同的程序 , 实际上违反了程序正义 。 但是我觉得 , 民警的处理没有问题 , 这本身就是一个工作方法的问题 。 由于事发当时处于晚上 , 居民将要准备休息 , 在处理完奔驰车车主的事情之后 , 不宜继续在现场劝解吴某 。 而且吴某当时的态度非常坚决 , 现场劝解会火上浇油 。 所以 , 民警将吴某传唤至派出所是适当的 。 大家之所以觉得民警的处理有违程序正义 , 本身还是对传唤措施有误解 。 传唤本身就是一种调查措施 , 并不是行政处罚措施 , 不会对被传唤人产生法律上的不利益 。 所以 , 我觉得 , 从实体和程序上 , 民警的处置措施并没有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 反而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适处置措施的表现 。 对于这件事 , 你怎么看?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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