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坏了!”广东中山 , 一女子帮老人出租房子时 , 私自将老人的房子出售给他人 。 事后女子为隐瞒真相 , 每个月定期以租客交租的名义给老人转账 。 一年多后 , 老人因想卖房得知真相并报警 。 可女子却辩解称是老人委托其卖房的 , 但法院却有不同意的意见 。
(案例来源:广东中山中院)
陈大妈的老伴去世后 , 因怕触景生情 , 故准备回老家生活 。 随后陈大妈来到其居住小区门口的中介咨询房子出租或出售的相关事宜 。
在中介公司咨询期间 , 陈大妈认识女子洪某 。 洪某当时很客观地向陈大妈分析 , 如果不着急用钱 , 还是出租房子比较划算 , 因为房子会不停在升值 。
听完洪某的分析后 , 陈大妈觉得很有道理 , 于是决定将房子出租 。 不久后 , 洪某为陈大妈介绍了一个一家三口的租客租住了陈大妈三房一厅的房子 , 月租金为1800元 , 租期为一年时间 。
将房子租出去后 , 陈大妈便返回老家生活 , 而洪某则与陈大妈约定 , 由其一方每月定期将房租转到陈大妈的银行卡上 。
就这样 , 陈大妈每个月最后那一天都会雷打不动 , 收到由洪某转过来的房租 。 直到19个月后 , 身体不好的陈大妈决定卖房时才得知 , 原来当时其去租房时 , 就被洪某以办手续需要为由 , 签下了各项关于买卖房屋的合同及到相关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 。
也就是说 , 洪某当时根本就不是帮陈大妈出租房子 , 实际上是陈大妈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 , 莫名其妙地把自己的房子卖给了现在入住的主人 。
可案发后 , 洪某却坚持认为 , 其一方是受到陈大妈委托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因此洪某认为其一方代理陈大妈实施销售房屋的行为不仅没有任何问题 , 还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
《民法典》第161条明确规定 ,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具有法律效力 , 受法律保护 。
一、那么洪某的说法 , 站得住脚么?
粗看之下 , 洪某的解释貌似合情合理 。 同时也印证洪某在做这件事情之前 , 也是下足了功夫 。 但是 , 既然检方能够将洪某起诉至法院 , 也是有足够的证据推翻洪某说法的 。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 ,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 , 务必要重调查、重证据 , 不能轻信一切表面口供 。
具体而言 , 只有嫌疑人供述 , 但没有证据支撑的 , 不予采信;但只要证据确凿的 , 即便没有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证据足以推翻嫌疑人供述的 , 可以认定嫌疑人的罪行成立 。
也就是说 , 虽然洪某不承认其诈骗陈大妈钱财 , 但检察院认为 , 根据购买人和陈大妈的供述、洪某收到158万元购房款后的资金流向、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 , 足以证明洪某是使用了隐瞒真相和虐虚构事实等手段 , 致使陈大妈处于错误认知状态时被骗取钱财的 。
换而言之 , 洪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
二、洪某支付了19个月的“房租” , 其涉案金额该如何确定?
从作案过程来看 , 洪某搞那么多事情就是为了非法占有陈大妈的卖房款158万元 。 也就是说 , 当洪某收到158万元时 , 其犯罪行为已经属于既遂 , 故其诈骗金额应当认定为158万元 。
换而言之 , 其持续19个月给孩陈大妈转“房租” , 只是一直在试图掩盖真相 , 逃避法律责任而已 。 当然 , 其前后一共给陈大妈支付了34200元“房租” , 减少了部分经济损失的情节 , 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 。
但是 , 相对比总共损失158万元来讲 , 只退了342000元可从轻的幅度不大 。
《广东地区诈骗犯罪数额认定及量刑细则》明确规定 , 诈骗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 , 应当依照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最终 , 法院认定洪某构成诈骗罪 , 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 。
最后 , 由于时代不停在进步、科技飞速发展 , 很多老年人对于现在的不动产交易方式不太了解 , 才给了某些人可乘之机 。 因此提醒广大网友们 , 家里老人要处理个人财产时 , 务必要加以提醒或陪同前往办理 , 以防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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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一女子帮老人出租房子时,私自将老人的房子出售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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