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猥亵女子被制止后,持棍殴打他人被反杀,认定正当防卫


男子猥亵女子被制止后,持棍殴打他人被反杀,认定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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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想保护我的女朋友!”广东韶关 , 一男子醉酒乘坐电梯时 , 因言语骚扰年轻女子并摸了对方的臀部 , 与女子的男友发生争执 。 事后男子持木棍报复男友时 , 被男友反杀 。 那么男友构成正当防卫么?
(案例来源:广东韶关中院)
事情是这样 , 年轻男子李某应朋友邀请到KTV喝酒唱歌时 , 遂发信息让其女友到KTV包厢接其回家 。 随后女友独自驾车来到KTV找李某 。
可不曾想 , 女友扶着李某乘坐电梯下楼时 , 却被同乘电梯的男子周某 , 误以为是KTV的工作人员 , 言语骚扰并用手去摸了其臀部 。
李某见女友被人欺负 , 自然不答应 , 遂上前将醉酒后的周某推倒在地 。 还没等周某爬起来 , 电梯门就开了 。 于是李某与女友走出电梯前往停车场取车 。
万万没想到的是 , 还没等两人走到自己的车前 , 周某便手持木棍追至停车场 , 并从身后用木棍两次击打李某头部 。
李某转身发现是周某后 , 一把抢过其手中的木棍 , 并予以还击 。 周某头部被砸中后 , 应声倒地不起 。 此时 , 李某误以为周某和在电梯时一样 , 只是因醉酒无法及时爬起 , 故上车由女友驾车离开 。
不久后 , 周某被群众发现并报警送往医院救治 , 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 后经鉴定 , 周某系酒后外力作用诱发冠心病而死亡 。 也就是说 , 周某死亡的主因是其冠心病发作 , 酒后外力作用只是诱因 。
接到报警后 , 警方很快找到李某 , 并对其立案调查 。 但李某坚持认为 , 如果其当时不还手 , 倒下的就是自己 。 因此其认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但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却认为 , 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 , 且防卫行为不能超出明显必要限度 。
具体到本案中 , 根据双方的年龄差距及体力悬殊来判断 , 具有明显优势的李某 , 在抢下木棍后 , 周某已经没有继续伤害李某 , 且周某在赤手空拳的情况下 , 面对手持木棍的李某 , 并没有继续危害李某的可能性 。
意思就是说 , 一审法院认为 , 当李某抢下木棍后 ,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 且周某此时赤手空拳已经没有攻击能力 。 因此李某持木棍击打周某头部 , 更多的是想报复周某 。 故其行为构成具有防卫性质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
刑法第234条规定 , 故意伤害罪致被害人死亡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的 , 处3-10年有期徒刑 。
综上 , 一审法院以周某存在重大过错、李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为由 , 决定对李某减轻处罚 。 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 并赔偿周某丧葬费等经济损失3万元 。
一审宣判后 , 双方都不服 。 家属认为 , 毕竟是一条人命 , 判7年太轻了;而李某则坚持自己是正当防卫 , 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
二审上诉时 , 李某特别强调称 , 根据鉴定报告显示 , 其击打周某头部两下只是轻伤 。 其在生命安全受到危害时 , 只是用致轻伤的力度反击 , 没有任何问题 。
李某的意思就是说 , 其在面临不法侵害时 , 只是致周某轻伤 , 并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 , 故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表示 , 在审理防卫致死刑事案件时 , 不能一味地苛求防卫人 。 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在当时所处的情境 , 并根据社会大众认知 , 设身处地作出更合乎情理的判断 。
具体而言 , 由于周某趁李某不备时 , 从身后袭击李某头部 , 其行为已经危及李某生命安全 。 因此即便双方的实力悬殊 , 也不能苛求李某作出与周某相当的反击力度 。
二审法院同时还认为 , 周某醉酒后言语骚扰他人并对女性做出违法行为在先 , 持木棍伤害他人身体在后 , 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 且系诱发本案的主因 。
且二审法院认可李某上诉的辩护意见 。 即李某反击行为致轻伤并没有超出防卫限度 。 也就是说 , 周某主要是因冠心病发作而死亡 , 并非李某反击直接导致的 。
最终 , 二审法院认定李某属于正当防卫 , 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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