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同时约定利息和账户管理费,是否违法?( 二 )


另查 , 北银公司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核发的金融许可证 。

【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签署北银公司提供的《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轻松贷个人消费贷款合约书》 , 北银公司向被告发放贷款 , 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 , 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 北银公司作为贷款人已经依约履行了提供借款本金的义务 , 被告作为借款人 , 收到借款后未能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 构成违约 , 除应偿还借款本息外 , 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本案中 , 《轻松贷个人消费贷款条款》约定的包括逾期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金、逾期账户管理费在内的综合利率标准未超过法律允许之范围 , 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 因此 , 北银公司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金、账户管理费 , 于法有据 , 本院均予以支持 。
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 , 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 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的诉讼权利 , 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 , 依法作出裁判 。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 ,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被告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666.72元、逾期滞纳费5200元和账户管理费8631.12元 。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案件受理费406元(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已预交) , 由谭某负担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提示:本案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0.账户管理费为为每月720元 , 借款80000元 , 借期36个月 。 也就是说正常还款情形下 , 每月支付720元费用 , 共计25920元 。 因产生的逾期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金、逾期账户管理费在内的综合利率标准未超过法律允许之范围 , 并不违法 , 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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