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民事案件中常见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纠纷 , 一方主动作为或不作为 , 虽不具备犯罪性质但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 , 因果关系等侵权要件成立 , 需要承担责任赔偿被侵权人损失 。
刑事案件则不会存在什么纠纷之说 , 健康与生命的受损往往表现为犯罪行为引起 , 哪怕免于刑事处罚也属于有罪判决 , 即行为本身的犯罪性质还是无法抹去 。
多种犯罪行为客观上都会侵害他人人身权利 , 因生命是其他人身权利的基础 , 这类犯罪最严重的后果当然是致死 , 但正如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并非单纯以结果论一样 , 此类侵害犯罪 , 结果致人死亡 , 也并非一概以故意杀人论 , 还有故意伤害罪(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等情形 。
本文主要说到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 。
前者致人死亡为结果加重犯 , “死亡”两个字并未直接出现在罪名中;
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名 , 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 , 除交通肇事等特别规定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三年以下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 后果严重 , 处十年以上直至最高死刑 , 基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以看出后者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
区分二者 , 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心态在其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 实践中 ,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极易引起争议 , 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分析和界定 。
案例1:
黄某与妻子唐某平日感情尚可 , 但常为了琐事争吵 , 一天晚上吵闹时因唐某声音拔高 , 黄某情绪上头唯恐被邻居发现 , 伸手掐住妻子脖颈;
后经法医鉴定该暴力行为造成唐某颈部正中偏左有5X1CM范围皮下出血 。 案发时黄某下手没把握轻重 , 发现妻子再无动静才感到害怕 , 认为自己杀了人的黄某将尸体抛入井中藏匿 。
数日之后案发 , 调查才知唐某入井时居然并未死亡 , 黄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引发争议 。
案例2:
章某在某工地上干活 , 一日 , 醉汉王五驾驶摩托车经过 , 酒后行为错乱 , 无故上前找章某麻烦 , 高声辱骂 。 章某不打算和他纠缠 , 开着车准备离开现场 , 谁知开了没多远就被王五横在路面的车拦住了 。
王五跳下车继续骂章某 , 章某忍不住回嘴 , 两人吵起来 。 期间章某为了能赶紧走掉朝王五的肘部踹了一脚 , 王五保持不了平衡摔倒在地再没起来 , 像熟睡一样打起呼噜 , 章某以为他无事 , 从车上拿了件衣服给他当枕头 , 径直走了 , 还是路人发现王五情况不对劲 , 送医报警 。
原来王五倒下时头撞到地面造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 , 最终死亡 , 将他踹倒的章某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死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引发争议 。
律师说法
故意伤害致死和过失致人死亡 , 客观上有相同之处 , 那就是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 , 正如上述案件中 , 虽然情节不同 , 但被害人唐某与王五的死亡都与对应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有关联 。
唐某的丈夫黄某先是掐了妻子的脖颈 , 后将其扔到了井里导致唐某溺水身亡;章某和王五吵架 , 吵急了伸脚踹了王五一下导致其站立不稳后脑勺着地 , 成了王五颅脑损伤的直接原因 。
但是 , 刑法强调主客观相统一 , 具体案件中 , 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能是完全不一样的 。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和过失致人死亡关键就在于心理状态 , 两类犯罪 , 行为人都不积极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 , 主观上存在过失 , 所以与故意杀人有区别 , 当然心理状态怎样、犯罪恶意的大小并非完全按照口供来定 , 具体案件中需要加以分析的因素很多 , 包括:
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实施环境、使用什么工具、击打的部位要害与否、力量的轻重、造成的伤害程度等 。
故意伤害 , 行为人本身不追求死亡的结果但一定存在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 纵然被害人的死亡出乎他的预料 , 也无法否认该行为比过失致人死亡更恶劣;过失致人死亡则既没有追求死亡 , 也不具备伤害故意的前提 。
推荐阅读
- 案例:13名女大学生被拐甘肃农村,解救时遭20多人围攻,法院咋判
- 大妈们街头打麻将扰民被男子怒泼油漆
- 整合信息系统,打造智慧急救中心建设新模式
- 河北一男子发现妻子不忠,在车内安装窃听器,情人身份令其难以置信
- 近日,内蒙古赤峰,一男子喂羊时,不慎被200斤的公羊撞翻在地
- 《当幸福来敲门》家庭遭遇变故,妻子离家出走,终为儿子努力奋斗
- 江苏泰州,一男子到在银行处给老伴取了两万元
- 三名女子在列车上相中一男子,上前围堵,追问他是否有女朋友
- 丈夫月薪8千,妻子每月花万元买奢侈品,被丈夫赶出家门露宿街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