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冤大头!男子受邀参加饭局,不想朋友相继离开,店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付款( 二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由于在就餐的过程中往往不是一个人 , 所以这类服务合同关系比较特殊 , 因为一般情况下就餐前大家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 , 也没有口头协议指定哪个人付款 , 所以才会形成在场吃饭的人和店家都构成合同关系的特殊性 。 因此颜先生在店家要求付款的情况下 , 他应当履行付款的义务 。
在这件事情中 , 如果颜先生不想单独承担这笔费用 , 那么他可以主张要求在场的人平分这笔费用 , 或者证明他是林先生邀请的人 , 他也可以主张让林先生付款 。
吃饭给钱 , 天经地义 , 但是吃饭一半 , 就叫别人过来吃饭 , 然后让别人付款 , 这是很不厚道的事情 。
对于吃饭吃到一半 , 然后叫别人过来吃饭 , 找理由让别人付钱 , 对此大家有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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