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男子因酒后嫖娼,被拘留3日,公司认为该行为扰乱了生产秩序


江苏南京,一男子因酒后嫖娼,被拘留3日,公司认为该行为扰乱了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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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一男子因酒后嫖娼,被拘留3日,公司认为该行为扰乱了生产秩序


江苏南京 , 一男子因酒后嫖娼 , 被拘留3日 , 公司认为该行为扰乱了生产秩序 , 遂将男子开除 , 男子不服 , 一纸诉状将公司告到法院 。




男子名为曹某 , 在一家工厂从事电焊工作 , 事发当天 , 曹某酒后一时冲动 , 便找了一名失足女 , 可万万没想到 , 还未发生关系 , 就被警方破门而入 。


警方认定曹某的行为构成嫖娼 , 遂对曹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 曹某也因此无故旷工3日 。

另一边 , 公司在得知嫖娼的事情后 , 认为曹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 严重扰乱了公司的生产秩序 , 遂将曹某予以开除 。

另查明 , 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 , 对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 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曹某不服 , 一纸诉状将公司告到法院 , 请求法院确认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 , 一审法院驳回了曹某的诉求 , 曹某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 , 曹某认为:

1、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 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 , 应当经过民主程序 , 并向劳动者公示 , 对未经民主程序、未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




公司提供的相关制度规定既无工会的盖章 , 也无职工代表的签字 , 故该相关制度规定系未经民主程序制定 。 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者知晓相关规定 , 故公司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 缺乏依据 。 2、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明显失当 , 自己在酒后未实施嫖娼行为就被抓获 , 应当认定为行为轻微 , 且其已深感后悔 , 故不应当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 公司辩称:曹某因嫖娼行为 , 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 事实清楚 。 该行为属于违纪违法 , 且也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 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纵容 。 曹某作为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 , 因被拘留后造成旷工 , 严重破坏了公司的生产秩序 , 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 也危害了社会治安和公司声誉 , 对曹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 【江苏南京,一男子因酒后嫖娼,被拘留3日,公司认为该行为扰乱了生产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嫖娼的 , 处10日至15日拘留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以下罚款 。

需要注意的是 , 其中的情节较轻 , 是指双方已经达成嫖娼的意思 , 但尚未发生关系的行为 , 比如本案中的曹某 , 因为尚未发生关系 , 故被认定为情节较轻 , 仅仅行政拘留3日 。

《劳动合同法》规定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本案中 , 公司的规章制度明令禁止嫖娼行为 , 可曹某仍然抱着侥幸心理 , 执意为之 , 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 故公司开除符合法律规定 。

至于曹某提出的公司规章制度未进行公示的情况 , 二审法院认为 , 通过公司提供的会议记录、网页截图等证据 , 已经达到了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 故可以认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 在一定范围内经过公示程序 , 曹某作为在职多年的职工 , 也应当知道上述规章制度的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 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 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

本案中 , 该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 故可以适用 。

最终 , 二审法院驳回了曹某的上诉请求 ,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 , 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 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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