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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一女子拿9斤螃蟹去饭店加工,店家却收取了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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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青岛 。 赵女士拿9斤螃蟹去饭店加工 , 以为是100元钱的加工费用 , 店家却收取了900元 。 赵女士向店家讨要说法时 , 对方返还给她400元的加工费 , 赵女士仍不满意 , 要求对方必须停业整顿 。 赵女士的朋友从外地来看望她 , 为了尽地主之谊 , 赵女士请朋友吃海鲜大餐 , 赵女士在餐馆点了很多海鲜 , 并且将自己带来的9斤螃蟹交给餐馆 , 让他们进行简单加工 。
该店对加工费没有明确的标价 , 所以提前到包间告诉赵女士 , 他们餐馆的加工费是按照50%的来算的 , 赵女士欣然同意了 。
因为赵女士来的时候看到他们的螃蟹是288一斤 , 50%的加工费也就144 , 觉得这个价格也还算合理就答应了 。
可是结账的时候 , 赵女士却发现螃蟹的加工居然是900元钱 , 觉得不可思议 , 于是找了店家询问情况 。
店家解释说:刚刚和赵女士已经达成了口头协议 , 螃蟹加工费是按照50%来收取的 , 店里螃蟹的卖价是288一斤 , 加工费每斤收取144元 , 赵女士9斤螃蟹 , 就应该是1296元 , 而该店看在赵女士也是青岛人的份上 , 只收了他们900元 。
而赵女士认为这明显是该店在糊弄人 , 首先不说他们288一斤的螃蟹贵不贵 , 至少他们在收取加工费的时候并没有明码标价 , 并且口头约定的时候也是含糊不清 。
导致他们认为是一次性收取288元的50% , 而该店却是每斤都要收取的50% 。 如果当初餐馆说明了收费的标准 , 他们也绝对不会让餐馆进行加工的 。
最后该店也做出了让步 , 只收取了赵女士500元的加工费 , 退还了赵女士是400元 。
可赵女士并不买账 , 她觉得自己作为一个青岛人 , 带自己的朋友来吃饭 , 却遇到这样不高兴的事情 , 让别人以后怎么样看待青岛 , 看待自己的家乡 。
并且赵女士认为自己是当地人 , 来店里吃饭都被这样 , 那么 , 作为外地来的游客 , 他们被店家这样操作的几率就是100% , 这种行为该受到重罚 , 便把情况反映到了市监局 。
经过调查 , 该店并没有对加工费进行明码标价 , 所以收取相应的费用是违法的 , 要求店家退还赵女士900块钱的加工费 。
赵女士并不同意这样的解决方案 , 她不但要求店家退还自己900元的加工费 , 并且一定要店家进行停业整顿 。
赵女士的这波操作让所有人大快人心 。 在维权的路上她不但行使了自己的权利 , 也维护了大家的权利 。
那么 , 像该店这种没有明码标价 , 收取加工费的情况还有很多 , 在法律上究竟是怎么样去判定和处罚的呢?
该店对收取螃蟹的加工费并没有明码标价 , 并且在口头约定加工费时 , 也没有明确说明收取的标准 , 而是表达得含糊不清 , 这显然是违背了价格法中的明码标价 。
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 。 应当按照价格规定明码标价 , 对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餐馆在收取顾客费用的时候 , 一定要按照自己明示出来的价目表来收取 , 没有明示出来的价目表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 该店对螃蟹的加工费没有明示 , 所以就不应该收取相应的费用 。
该店不明码标价并且乱收取费用的行为 。 理应受到消费者的监督或处罚 。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 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该店的这种行为会受到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以及没收所有的违法所得 , 并且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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