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一男子因手头紧张,遂向朋友借了10万块钱


广东韶关,一男子因手头紧张,遂向朋友借了10万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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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一男子因手头紧张,遂向朋友借了10万块钱


广东韶关 , 一男子因手头紧张 , 遂向朋友借了10万块钱 , 可等他全部归还后 , 却收到了一张传票 , 拿起材料一看 , 竟然是朋友起诉他要求还款!这到底是精心设计的陷阱还是另有隐情呢?



【广东韶关,一男子因手头紧张,遂向朋友借了10万块钱】


张先生和男子杨某是两个年龄相差不多的好朋友 , 他们平时不仅有业务上的往来 , 而且还经常在一起切磋营商方面的技艺 , 不仅有谈天说地的美好回忆 , 也有把酒当歌的欢快场景!

一天 , 杨某突然接到张先生的电话 , 对方表示 , 由于近期生意比较惨淡 , 手头的资金一时有点紧张 , 能不能伸出援手 , 借给自己10万元 , 以解燃眉之急!

杨某当即表示 , 谁都会遇到措手不及的时候 , 这个忙必须得帮 , 于是 , 两个人就约好了见面的地点 。




晚上下班后 , 两个人相约来到一家某酒店 , 点了几个小菜后 , 两个人就开始推杯换盏把酒言欢!

酒过三巡 , 菜过五味后 , 杨某把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现金交给了张先生 , 为了让对方放心 , 张先生还特意出具了一张借条 。

转眼间半年就过去了 , 在张先生和所有店员的共同努力下 , 生意终于有了一些起色 。

本着“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的处事原则 , 他带着11万元现金来到了杨某的公司 , 都说大恩不能言谢 , 为了略表心意 , 他不仅偿还了当初借的10万元 , 而且又多给了杨某1万元!

两个人一顿寒暄过后 , 杨某把当初张先生出具的借条拿出来递给了他 , 看了一眼自己亲手出具的借条后 , 他当场就把借条撕成了4片 , 随后就扔进了身边的垃圾桶 。

人们都说无债一身轻 , 还完欠款后 , 张先生一路吹着口哨 , 潇洒地离开了杨某的公司 。

可是 , 天空总会出现让人难以预测的风云变换 , 张先生和杨某的借钱的事也出现了让人意想不到的风波 。

两个月后的一天 , 张先生突然收到了一张传票 , 打开一看 , 竟然是杨某起诉他还款的诉状!




根据诉状显示 , 杨某说他在半年以前向其借了1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 , 一直未能悉数偿还 , 顿感诧异的张先生立即拨打了杨某的电话 , 但是对方却一直拒绝接听!

直到对簿公堂那天 , 杨某表示 , 半年以前 , 张先生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 向自己借了10万元 , 至今未还 , 欠条是其5岁的孩子在家玩耍时不小心撕烂的 。

而张先生则表示 , 如果借条如原告所说 , 是由一个5岁的孩子无意中撕烂的 , 应该呈现出不规则的形状 , 而对方提供的借条却是非常均匀的4块 , 这明显就是一个成年人刻意将纸张折叠后撕烂的情形 。

一审认为 , 杨某提供的借条是双方证据的原件 , 上面有张先生的亲笔签名 , 属于合情合理的书证 , 不管借条是否拼凑粘贴而成 , 些许瑕疵并不影响借钱事实的存在 , 张某应该如数偿还杨某借款10万元!

张先生不服 , 提出上诉!

二审时 , 张先生认为杨某有两处不同寻常的地方 , 按照一般人的认知 , 任何人在遇到欠钱不还的时候 , 都是经过多次讨要未果后 , 才能提起诉讼 , 而杨某却从来没有出现过向自己索要借款的情形 。

其二 , 如果借条真是由一个五六岁的小朋友撕毁的 , 应该呈现不规则的碎片才对 , 而并非是现在均匀的4块 , 这种情况并非不合理这么简单 。

实际上 , 这张借条经过两次对折撕毁 , 正是由张先生亲自所为 , 但是他又不能拿出有利的证据 , 证明是自己亲手撕毁的欠条 。

但是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规定》第69条第5款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该意见第92条同时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 , 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事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私文书证上有涂改、删除、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的瑕疵的 , 应当综合事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

二审认为 , 鉴于杨某在债务催收的描述以及对借条被撕毁的具体情形不符合常理 , 而且经过重新粘贴的借条 , 不足以证明他与张先生之间还存在债务关系 , 要求张先生偿还借款的诉求没有足够的证据作为支撑 , 所以 , 不能获得院方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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