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猥亵13岁少女,在未被发现惩处后实施多次侵害


男子猥亵13岁少女,在未被发现惩处后实施多次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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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猥亵13岁少女,在未被发现惩处后实施多次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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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猥亵13岁少女,在未被发现惩处后实施多次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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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猥亵13岁少女,在未被发现惩处后实施多次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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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儿童成长健康;透过现象看本质 , 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只要还用此类罪恶发生 。
我们的普及就不会停止 , 需要有更多的人来进行反思和预防 。
以下故事改编自案例 。
与现实无关 , 故事中人物均为化名 , 往期同 。
大春和小玲的亲人是朋友 。
也正是因为这层关系 , 他得到了能够自由出入小玲家的便利 。
而这种便利 , 本来是为了彰显人与人之间的温暖交互 , 朋友往来 。

但是正因为大春这种人的存在 。

导致有些时候 , 会出现情感的冷漠 。
因为群众里有坏人 。
01
时年53岁的大春 , 进入小玲的家中 。
之后趁着对方父母不在的机会 , 对其实施猥亵 。
那个时候小玲年仅13岁 , 属幼女 。
这件事发生之后 , 小玲非常害怕和恐惧 。

毕竟对于这种异常的行为 , 那个年龄段的孩子虽然或许不知道意味着什么 。
但是身体产生的异样抗拒 , 这是无法避免的 。
遗憾的是 , 小玲父母或许是忙于工作 , 或许是被其他的事情所牵累 。
似乎并没有注意到小玲的不安感 。
02
【男子猥亵13岁少女,在未被发现惩处后实施多次侵害】在上述猥亵发生十多天后 , 大春在自己家中强行对小玲实施了奸淫 。
而此次魔爪的伸出 , 便是接连不断的伤害 。
不到半个月的时间 , 大春已经猖狂到敢在小玲家中发生关系 。

从大春开始实施猥亵犯罪 , 到最后自己主动投案 。
在一年多的时间里 , 其实施过一次猥亵 , 四次奸淫行为 。
缺舟: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 , 结合相关情况 。
法院认为 。
大春在明知或者应该明知小玲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
仍然对其实施猥亵 , 其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 。
且后续长期、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 , 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 。
一人身犯数罪 , 应当两罪并罚 。
综合相关情节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

大春本身就有着猥亵他人的恶劣前科 。
但法律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
让他能够活着走出监牢 。
就是希望能够有所教化 , 但是有些人就是教而不善 。
始终是愿意做欲望的奴隶 。
主观上去放纵自己的想法 , 不愿去遵守社会所树立的合理化 , 法制化框架 。
这样的人 , 那注定在这个和谐社会无法生存 。
监狱的那道墙 , 隔绝的不仅仅是人 , 而是一方世界 。

我们不止一次提过 , 在性侵当中 。
熟人犯罪的危害 , 不单单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
而且得手率也比较高 , 因为会让人放松戒备 。

这种长时间 , 多次的侵犯 。

除去罪犯本身的恶念之外 , 还有一部分需要对受害者的家人提出建议 。
孩子为什么会没有勇气进行曝光?
为什么没有选择合适的方式保护自己?
这是因为相关教育的缺失 。

同时 , 也是因为家里人的关怀不够 。
她只是个孩子啊 。
而遭遇到这种事 , 又不是她出于她的自愿 。

指定会对她的情绪产生影响 , 不论是不是朝夕相处的家人 。
作为孩子的家人 , 或者说是监护人 , 都应该有责任去发现孩子的异样 。

并去找出根源 。
避免灾祸的延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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