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发生了一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

【四川泸州,发生了一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

四川泸州,发生了一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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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发生了一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


四川泸州 , 发生了一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 , 一名男子带着两块钱去洗脚 , 等消费后让他结账一千七百九十八元时 , 他却说要等几天才能付清 , 被店家拒绝后 , 他就带着工作人员到堂妹家里求救 , 结果被堂妹拒之门外 , 之后老板果断报警 。

那时候已经是早上四点钟 , 这个男人来的时候 , 顾客还不多 , 服务员就很热情地跟他打招呼 。 男人一副老顾客的模样 , 让服务员帮忙 , 一躺到早上九点 , 真是太会享受了 。



不过 , 店员见他花了一千多块钱 , 而且还在里面呆了好几个小时 , 不由有些担心 , 便询问对方何时结账 。

谁知 , 男人一听到“付钱”二字 , 就气不打一处来 , 说:“你当我买不起?”别怀疑我的购买力!

售卖员见对方生气了 , 也不敢再提醒对方了 。 在男人要离开的时候 , 售卖员又让他结账 。 不过此时的男人已经没有了刚才的嚣张 , 而是告诉售卖员 , 要过两天再来结账 。

但是他的请求被导购员否决了 , 因为他要付钱 , 否则就会被扣除他的薪水 , 因此他并没有让男人走 。








那人见逃不掉 , 只能找人帮忙 , 便带着那名工作人员去了她的堂妹家里 , 想让她帮忙结账 。

不过他将服务员送到了堂妹的家里 , 堂妹一开门 , 就知道了对方的来意 。 “你怎么又来了?”

她似乎早就料到这个男人会再来找她要钱 , 而且这个男人还不止一次让她付钱 。

所以男人还没有来得及开口 , 他的堂妹就已经将房门给关上了 , 并且将他们拒之门外 。

那人被拒之门外 , 被店员领进了店铺 , 见对方真的不愿意结账 , 便报警 。

警察来了 , 那人说要等几天再给他结账 , 他说自己身上只有两块钱 , 但是他不想用这两块钱去买 , 他要等公交车 。

见这名男子明知自己身无分文 , 却仍要进去洗脚 , 花了1000多元 , 警察便将其带走 。

经过调查和询问 , 这名男子洗脚不付账 , 而且在其他商店也花了两次钱 , 但都没有付清 , 所以被依法拘留 , 而这2块钱也不能当公费 , 所以他就被送回了家 。



明知自己身无分文 , 还花了一千多元 , 这样的行为怎么能从法律上来判断呢?

1.洗脚不付钱 , 和吃饭不付账是一个道理 , 都是不给钱就能享受别人的劳动 , 所以构成了一种“寻衅滋事” , 只要这种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伤害不大 , 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 则属于普通的违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对有暴力、故意损毁、占用公私财产的 , 处以五天以上十天以下拘留 , 并处500块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 , 这名男子的所作所为 , 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的规定 , 最多也就是十天的监禁和1000块的罚金 。

2.不过 , 这名男子并不是第一次洗脚 , 前两次他都没有付钱 , 因为他的钱不止一千块 , 而且他的所作所为已经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 所以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

按照《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中的“寻衅滋事罪”中的“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占用公私财产”三次以上、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产超过两千元的 , 或者强行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产三次以上 ,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予以立案追诉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合 , 故意损毁、占用公私财产 , 或者在公共场合发生骚乱 , 致使公共场合出现严重的骚乱 , 或者是扰乱公共秩序的 , 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所以按照上述规定 , 这名男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 , 将被判处5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大家都要有自知之明 , 要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 绝不能以身犯险 。

那么 , 大家对于这种男的洗脚不付账的行为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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