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 , 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 即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 那么 ,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对此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
根据该条规定 ,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 ,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这通常概括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 确立“共债共签”原则 , 不仅仅是为了将夫妻共同签字的债务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更重要的是想以此手段来保护夫妻未举债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决定权 。 它发挥了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 , 通过该规定来引导债权人出借款项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 或是通知债务人配偶 , 以此来实现债务人配偶的知情权、同意权、决定权 。
“共同签名”是指夫妻双方在形成债务的合同、契约、协议、借条、欠条等文书上均签名 , 比如在贷款合同的借款人栏均签名 。 “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是指尽管夫妻一方没有在形成债务的文书上共同签名 , 但该方以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 。 债权人主张债务属于“共签”情形的 , 债权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即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
二是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 , 在处理家庭日常生活事务的范围内 , 夫妻互为代理人 。 对此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 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故 ,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那么 , 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呢?“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维持家庭成员日常生活的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等需要 。 每个家庭是不一样的 , 故每个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也是不一样的 , 需要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
三是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 。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 由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另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 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
综上所述 , 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 , 首先判断有无“共签”情形 , 债权人对“共签”情形承担举证责任;若无 , 判断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另一方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 债权人对“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提供证据证明 , 若证明不了的 , 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在社会实践中 , 债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 确实很难 。 故律师建议 , 为减少风险 , 增加债权的安全性 , 债权人应坚持夫妻双方共同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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