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法院在判断父母抵押子女名下房产行为的效力时 , 需审查该抵押行为是否符合“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 , 标准采综合因素论 , 从全面评定的视角出发关注各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利益的因素 , 非为维护子女利益的抵押行为系父母的无权代理行为 。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是代理行为不发生代理效力 , 即抵押合同对未成年子女没有约束力 。
问题是 , 抵押权是物权 , 须办理抵押登记 , 债权人才取得抵押权 。 而到了发生司法纠纷时 , 往往既有抵押合同 , 又有抵押登记 。
抵押合同会因为无权代理而不发生对未成年人的约束力 , 然而抵押登记的效力又当如何 。 毕竟 , 作为物权的抵押权 , 其存在与否依登记而确定 。
一方面 ,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薄的推定作用;另一方面 , 一般而言 , 抵押登记的效力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
也就是说 , 即便抵押合同归于无权代理 , 抵押权登记毕竟已经存在 , 法律应当承认债权人享有抵押权 。 然而 , 这样的认定结果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将会严重不利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 , 财产权益极易受到损害 。
鉴于此种原因 , 本文拟从价值衡量的角度进行论证 , 探讨在不能使未成年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均得到保护的前提下 , 是否应当偏重未成年人一方的利益 , 并得出此类案件的最终处理思路 。
子女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冲突考量
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房产行为效力的问题 , 本质在于未成年人利益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冲突 。 法官认定该类抵押行为效力时无所适从 , 实际上也因为在价值选择上陷入了两难境地 。
实务中 , 多数法院倾向于保护代表交易安全价值的相对人利益 , 少数判决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 这在前述司法纠纷的数据统计部分即有明显的体现 。
若要恰当地在案件中取舍这两种利益 , 需要采用恰当的衡量标准 , 正确理解法律规范的内涵意旨 。
未成年人利益与交易安全之间应如何取舍 , 理论界同样存在分歧 。 一方面 , 根据监护制度的本意 , 抵押行为如果侵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 , 则该抵押行为的效力应受否认 , 这才符合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考虑;
另一方面 , 从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 ,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的角度出发 , 经过登记的抵押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
有学者即认为应优先保护交易安全 , 因为社会稳定的前提是交易的稳定 , 契约关系动辄打破 , 社会秩序就会混乱 , 该观点似乎是在说 ,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之价值 , 也只能在此类案件中舍弃掉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
笔者认为 , 在无法兼顾未成年人利益与交易安全时 , 应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首先 ,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 , 未成年人是国家重点保护对象 , 享受法律的特殊保护;
国际公约以及世界各国法律也早已认可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也明确规定 ,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 。
其次 , 支持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当监护人非为其利益处分其财产时 , 现行法律中已经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救济渠道 , 一是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要求父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是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 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 既然提供了救济途径 , 就不宜轻易通过否认行为效力的方式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
然而 , 这一理由并不充分 , 这两种救济方式均起不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 。 就第一种救济方式而言:未成年人不具备完整的诉讼能力 , 只有等待成年之后才能通过起诉方式向父母主张赔偿 , 显然缓不济急;
推荐阅读
- 女子捡到1只流浪猫,越看越觉得不对,闺蜜:这并不是一般的猫
- 冲出东部!美媒:3换1交易曝光,33岁神射手助字母哥冲击总冠军
- 5笔重磅交易方案:欧文1换3,杜兰特2换6,湖人押宝3方6人方案
- 浙江宁波,一男子与已婚女客户开房时,被女客户丈夫殴打至轻微伤
- 76人和戈登有缘无分,帝登需第三巨头,应主动追求比尔组无敌阵容
- 再次报价!4换1交易出炉,火箭被迫送出33岁射手,76人冲冠有戏
- 中国股市:7年一轮回,2022年的大牛市真的能到来?你还相信吗?
- “非夫妻”关系入住酒店,只登记1人身份信息,被查到后会怎样?
- 西安男子被高楼坠落手机贴膜壳砸中,伸手一摸头竟满是鲜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