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一男子从某银行借款30万元刚满3个月却突然去世


浙江丽水,一男子从某银行借款30万元刚满3个月却突然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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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一男子从某银行借款30万元刚满3个月却突然去世


浙江丽水 , 一男子从某银行借款30万元刚满3个月却突然去世 , 银行发现后担心债权落空 , 便将男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起诉至法院 。 但在审理过程中 , 有的辩解自己无钱偿还 , 有的根本没有出庭应诉 。 这种情况下 , 法院会怎么裁判呢?

原来 , 男子刘某是先在该银行的柜台开通的网上银行业务 , 后来因为有资金需求 , 便直接在网上与该银行签订了《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 。 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是30万元 , 借款期限是一年 , 还款方式却是每月偿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 签订之后 , 银行便将30万元汇至刘某的账户 。 万万没想到 , 刘某却在收款后的3个月去世 , 家人在他去世之后给他注销了户籍 。 可能由于刘某银行账户内尚有余款 , 银行还可以照常扣划利息 。 但在刘某去世4个月后 , 账户便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
银行觉察出异常 , 联系到了刘某的亲属 。 得知刘某去世后 , 银行便提出让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承担偿还责任 。 但刘某的亲属根本不知道这笔贷款的存在 , 果断选择了拒绝 。 为追回自己的债权 , 银行便将刘某的妻子、母亲及儿子起诉至法院 , 要求他们在继承刘某遗产的范围内返还前述借款30万元、支付罚息7000多元 。 接到诉状后 , 刘某的母亲及儿子没有出庭 , 但刘某的妻子选择了出庭抗辩 , 提出以下理由:1.自己并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 压根不知晓刘某存在该笔借款 。

2.刘某生前 , 自己与刘某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屋 。 除了这套按揭的房屋 , 刘某留下的都是债务 , 没有财产 。 3.虽然在刘某去世后 , 刘某所在的单位向自己发放了抚恤金和意外保险款 , 但这些款项的性质不属于遗产 。 4.请法院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 , 减轻赔偿金额 。 金额如果过高 , 自己的正常生活将会受到影响 。 对于这样的案件 , 法院也是非常慎重 , 详细地核实了双方提交的证据 。 值得注意的一份证据是公证书 , 是在刘某去世后1个多月作出的 , 主要内容是刘某的父母及儿子均放弃继承刘某的遗产 , 其遗产全部由妻子继承 。
除了这份证据 , 法院也详细地清理了刘某与妻子的共同财产:(1)轿车一辆 , 系贷款购买 。 刘某去世后 , 妻子已经将轿车转卖 , 款项清偿了贷款;(2)房屋一套 , 系按揭贷款而来 , 两人共同支付的首付款 , 但房产证上没有登记刘某的姓名;(3)刘某的公积金账户尚有余额13万余元 , 其中二分之一为刘某的遗产 。 除前述款项 , 刘某去世后 , 其所在单位给付了抚恤金 , 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款 。
经过梳理 , 法院作出了如下认定:1.刘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 刘某有义务向银行偿还前述款项 。 由于刘某去世 , 其债务应该由他的继承人承担 。 由于刘某去世时 , 我国《民法典》尚未施行 , 本案适用我国《继承法》进行处理 。 该法规定 ,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 所以 , 根据前述规定 , 涉案借款应该由刘某第一顺位继承人 , 即父母、配偶及儿子偿还 。 2.但在审理的过程中 , 刘某的妻子提交了公证书 。 公证书载明 , 刘某的父母及儿子放弃继承刘某的遗产 。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 ,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 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 所以 , 根据前述规定及本案事实 , 只有刘某的妻子在继承刘某的遗产范围内向银行承担清偿责任 。 3.由于刘某与妻子存在婚姻关系 , 他们的财产是共同财产 , 只有该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才是刘某的遗产 。 我国《继承法》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 , 除有约定的以外 , 如果分割遗产 , 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 , 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

至于刘某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及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 , 前述款项的抚恤和赔偿对象是刘某的亲属 。 所以 , 该笔款项是刘某亲属的共同财产 , 并非刘某的遗产 。 所以 , 经过前述分析 , 法院最终判令刘某的妻子以继承刘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向银行承担债务 , 驳回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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