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女子骑电瓶车去上班,中途发现手机不见了


浙江宁波,一女子骑电瓶车去上班,中途发现手机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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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一女子骑电瓶车去上班,中途发现手机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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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浙江宁波 , 一名女子骑着电瓶车上班 。 她在路上发现她的手机不见了 。 她回过头去 , 发现是阿姨捡来的 。 她希望对方能归还 。 没想到 , 阿姨要了2000元的悬赏 。 交了500元后 , 双方僵持不下 。 女子选择报警 , 阿姨一怒之下在街上砸手机 。 捡别人的手机不还 , 还要了巨款 , 阿姨想干什么?

女人早上去上班 , 把手机放在口袋里 。 途中 , 手机从她的口袋里滑出 。 直到她想拿它检查时间 , 她才意识到手机不见了 。 她的手机是苹果手机 , 非常值钱 。 女人刚出来工作 , 没有多少积蓄 。 她辛苦了几个月才买下这部手机 , 这让她很着急 。 她一路赶路 , 希望能找回丢失的手机 。 幸运的是 , 她很幸运 。 在她找手机的时候 , 一位阿姨上前询问她是不是手机丢了?女人一直对阿姨说声谢谢 , 然后就要接过电话 。 没想到 , 阿姨收回了手 , 让女方付了2000元 。

女子一听 , 傻眼了 , 以为是阿姨拿起手机 , 避免了其他伤害 。 索要一点奖励也可以 , 但那2000块钱实在是拿不到 , 于是女人去买了一袋杨梅递给阿姨说:“阿姨 , 我刚上班 , 最我能给的就是500块钱!你可以的 。 ”姑姑还是下定了决心 , 两千块钱一分都没有:“想要就不要放手!”女人无奈 , 只能耐心地和姑姑沟通:“苹果手机的价值比较大 。 不归还 , 已经有点违法了 。 ”

没想到阿姨一听 , 直接激怒了女人:“我哪里违法占了 , 我在地上捡的 , 又不是偷的!”随后 , 双方发生了争执 。 由于谈判失败 , 女子只能选择报警 。 没想到 , 阿姨看到女子报警后 , 一怒之下将手机砸在了地上 , 屏幕瞬间碎了 。 看着破碎的手机 , 女人伤心地哭了 。 那么 ,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 阿姨以“我在地上捡到的 , 但没有偷走”为由 , 索要高额报酬 , 拒绝归还手机是否违法!

当然是非法的 , 而且不止一个 。 首先 , 阿姨可以要求付款吗?虽然一般情况下 , 好心人在归还财物的时候 , 都会多多少少给对方一点点 。 这是自己主动感谢的行为 , 没有问题 。 然而 , 阿姨正在拿手机 。 威胁 , 如果你不给钱 , 不要归还你的手机 , 它的性质已经改变了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 , 财物被发现或者丢失的 , 应当返还给权利人 。 发现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 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法律没有规定发现者获得报酬的法定权利 。 也就是说 , 阿姨拿起手机就在原地等着 , 耽误了自己不少时间 。 要求合理的费用是可以理解的 。 但是 , 2000元已经大大超出了“基本开支”的范畴 。 其次 , 阿姨要2000元的报酬合理吗?阿姨知道是别人的遗失物 , 扬言不给失主 , 向对方索要财物 , 属于敲诈勒索行为 。 按照敲诈勒索的标准 , 达到1000元就构成本罪 , 阿姨索要2000元 , 已经达到标准 , 可以按敲诈勒索罪提起诉讼 。《刑法》第274条 , 勒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只会被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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