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三十年前,杨大爷把手里的2000元存了30年的定期,到期后可以取72万元


吉林,长春。三十年前,杨大爷把手里的2000元存了30年的定期,到期后可以取72万元


文章图片


吉林,长春。三十年前,杨大爷把手里的2000元存了30年的定期,到期后可以取72万元


吉林 , 长春 。 三十年前 , 杨大爷把手里的2000元存了30年的定期 , 到期后可以取720000元 。 如今到期了却取不出钱来 , 杨大爷要该行给个说法 , 该行的说法让他更是无法接受 。

30年前 , 杨大爷手里有一笔钱 , 存款那天 , 他经过某行门口 , 看见柜员们在搞活动 , 于是他就到跟前看了一下 , 原来是鼓励大家存款 。



据柜员介绍 , 如果存1000元 , 30年后本息可以达到360000元 。

杨大爷看了之后很心动 , 正好手里有1000多元 , 心想如果现在存上1000元或者2000元 , 30年之后有几十万也是不错的选择 。

但是在30多年前 , 1000多元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 杨大爷也不敢擅自做主 , 于是就和妻子商量 , 妻子听了丈夫的话 , 也觉得这是一件好事 , 就同意了杨大爷的想法 。

于是杨大爷把手里的1000多元闲置资金拿了出来 , 妻子又东拼西凑 , 凑够了两千元 , 便让杨大爷把两千元存起来 。

存钱之后 , 杨大爷又仔细地看了一下存款存单上的金额 , 日期 , 存款年限和利率 , 并确认30年后本息可以取72万 , 然后就放心地离开了 。

此后30年 , 杨大爷都在忙工作 , 一晃这30年就过去了 。 由于这2000元是当年的一笔不小的数目 , 所以杨大爷并没有忘记此事 。

30年存期到期那一天 , 由于自己身体年迈不好 , 于是杨大爷便让自己的女儿帮忙取钱 , 谁知道存款行要求本人去取 。 无奈之下 , 杨大爷只好跟女儿一起去到存款行 。



【吉林,长春。三十年前,杨大爷把手里的2000元存了30年的定期,到期后可以取72万元】可当杨大爷把存款存单拿给柜员时 , 柜员竟然说这存款存单早就失效了 , 根本不能领72万元 , 只能取本息4000多元 。

杨大爷一听惊呆了 , 虽然他年纪大了 , 但是当年存钱时 , 柜员所说的话和存单上的明细约定 , 他可是记得清楚 。

现在到期了 , 柜员一句存单无效的话 , 就打破了这30年来的美好愿望 , 杨大爷不能接受 , 便要柜员给一个说法 。

柜员表示 , 在30年前 , 该行确实推出了高息揽储的产品 , 但遇到了调低储蓄利率规定 , 而这产品违反了此规定 , 所以杨大爷的存单是无效的 , 只能按调后的利息取款 。

并且柜员还表示 , 当时已经以各种形式向储户们叫停 , 也发出了产品回收的声明 。

可杨大爷表示 , 对于该行的变动 , 自己并不知晓 , 这30年来该行也未联系自己 。

所以杨大爷觉得 , 既然自己在这件事情过程当中 , 并不知晓事情有变 , 那么自己就没有任何过错 , 该行就应当按照存款存单约定 , 履行自己的义务 。



可不管杨大爷怎么说 , 柜员并没有帮他办理取款手续 , 而杨大爷在多次与该行协商的过程当中 , 也没有得到结果 , 杨大爷起诉了该行 。

那么杨大爷遇到的情况 ,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 杨大爷是否可以根据存单取款720000元?

1.   杨大爷在该行存入两千元之后 , 存单上也标注了金额 , 日期 , 存款年限和利率 , 并且标明30年后本期可以取72万元 , 根据此存款存单杨大爷和该行便构成了合同关系 , 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 。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 , 确定存款利率 , 并予以公告 。

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有规定 ,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虽然该行对于利率的调整已经予以公告 , 但是30年前 , 信息并不是很发达 , 有些储户并没有注意到 。

因此该行还应当履行通知的义务 , 把利率有变的情况告知杨大爷 , 可是杨大爷却没有接到任何通知 。 由于银行的过失 , 没有尽到这个义务 , 因此存款存单依然有效 。

2.   在该行没有通知利率有变的情况下 , 杨大爷并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 那么杨大爷的合法权利依然受到法律保护 , 依然享有以下权利 。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 , 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