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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武汉 。 小曾的卡上突然多了600000元 , 对于这笔飞来横财 , 小曾就和同伴肆意挥霍后小曾和同伴的人身遭到了威胁 , 被人扬言如果不还钱就卸腿 , 小曾赶紧报了案 。
小曾平时手里不是很宽裕 , 钱也是刚刚够花 , 和朋友出去吃喝玩乐都要看着钱袋子 。 所以当他看到自己卡里突然间多了60多万元 , 他实在太震惊了 。
也不管这笔飞来横财到底是怎么来的 , 就激动地取了8万多元 , 并且邀请自己的好朋友小胡和小刘一起去花钱 。
小胡和小刘接到邀请之后 , 也是十分高兴 , 他们三个人拿着取出来的钱 , 买了很多平时他们都不舍得买的东西 , 去吃平时不敢吃的美食 , 去玩平时不舍得玩的活动 , 很快这8万多元便挥霍一空 。
他们也满载而归 , 尽兴而回 , 可是后面发生的事情让他们感到特别地害怕 。
当他们花完这8万多元之后 , 就有人联系小曾 , 他说:谁让你花了我的钱 , 花了这些钱 , 你就得还回来 , 如果不还的话 , 1万元卸了你的腿!
小曾接到联系后吓得腿都软了 , 花钱的兴奋劲也消失了 。 他赶紧把这个情况告诉了小刘跟小胡 , 他们一听也慌了 。
因为钱已经被他们花了 , 现在却要把钱吐出来 , 由于平时他们的钱都是刚够花 , 现在他们哪里有这笔钱还 。
为了保护自己 , 他们选择了报案 。 可报案之后 , 民警发现小曾遇到的事情并不简单 , 这60多万也并不是凭空而来的 。
他们查了一下这张卡的平时的流水 , 发现平时一个月也就1000元 , 多的情况下也就是几千元 , 唯独这一次突然多出了60多万 。
而在询问的过程当中 , 他们抓住了小曾说出的一个细节 , 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
原来小曾以个人名义办了三张卡 , 并且又收集了其他朋友办的卡 , 一共有32张卡 , 然后把这些卡卖给了他们 , 每张卡600元 。
而这个团伙专门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 才买了小曾的卡 。 而这一笔6万多元的钱就是他们转入小曾的卡上的 , 目的就是为了转移赃款 。
可他们没有想到的是 , 小曾竟然会见财起义 , 截胡了这一笔款 , 取出了8万多和朋友一起挥霍一空 。 为了让小曾还回这8万多元 , 所以这个团伙才会威胁小曾 。
那么小曾卖卡给他们 , 然后又取出他们的赃款买东西 , 这些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 都该如何认定呢?
1.小曾在明知道打牌团伙在进行违法活动 , 依然把卡卖给他们 , 小曾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 或者提供信息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 情节严重的行为 。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 或者提供信息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正由于小曾为打牌团伙提供了支付结算的帮助 , 他们才会得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 所以依以上法规小曾将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罚金 。
2. 小曾明知道这60多万元并不是自己的 , 却取出8万多元 , 非法占有并挥霍一空 , 实际上他的这种行为涉嫌了盗窃 。
根据《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 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 , 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 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
由于取出8万多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 超过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 因此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
根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并处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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