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 ,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
具体而言 , 钱女士支付19.2万元在酒店购买30桌的用餐服务 , 双方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 。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 , 酒店方有义务保障钱女士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
最后 ,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 , 员工因执行工作而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责任 。 但用人单位事后可以向有责任过失的员工追偿 。
服务员是酒店的员工 , 这一点没有异议 。 其在工作岗位上执行工作时 , 利朋职务便利偷走了钱女士11瓶好酒 , 给钱女士造成了经济损失 , 基于上述规定 , 酒店方应当承担责任 。
综上而言 , 无论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 , 还是从民法典规定来讲 , 负责人声称是个人行为 , 与酒店无关 , 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当然 , 酒店承担赔偿责任后 , 可向有重大过错的服务员追偿 。
那大家认为 , 真的是服务员一人所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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