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男子为向他人借款,将自己的奔驰车质押给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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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自己的车 , 也算盗窃?”浙江宁波 , 男子为向他人借款 , 将自己的奔驰车质押给出借人 。 借款到期以后 , 男子未还款 , 车辆被出借人转质他人 。 男子偷偷将车取回 , 卖给他人 。 事后 , 警方将其抓获 , 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 。
这辆奔驰车当初是男子张某花98万元买的 。 后来 , 张某急需用钱 , 向王某借款40万元 , 并把奔驰车质押给王某 。 王某在出借时 , 扣除了利息12000元和停车费600元 , 实际支付给张某387400元 。
过了两个月 , 借款到期 , 张某没有还款赎车 。 王某作价43万元 , 把车以质押债权的行为 , 转让给了龚某 。 几天后 , 龚某又作价47.8万元 , 以质押债权的形式 , 转让给了李某 。 又过了7个月 , 张某打听到奔驰车的位置 , 补办了车钥匙 , 和女子罗某一起来到奔驰车所在的小区 , 进入地下车库 , 把车开走 。 当时车上还有6条中华烟 , 价值4200元 , 苹果电脑一台 , 价值2200元 。 离开后 , 张某把车以63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
李某发现车不见了以后 , 随即报警 。 半年后 , 警方将李某抓获 , 检察院以盗窃罪对他提起公诉 , 认为他的盗窃总额为636400元(奔驰车63万元 , 烟4200元 , 电脑2200元) 。 法庭上 , 张某辩解说:1、他是开回自己的车 , 顶多是经济纠纷 , 不算盗窃 。 2、车是质押给王某 , 王某有义务妥善保管车辆 , 其单方处分车是违法的 , 所以李某不是合法占有车辆 。 3、车上还有张某的合法权利 , 车辆是98万元买的 , 卖的时候是63万元 , 抵押给王某时只有38万元 , 多的部分是张某的权利 。
一、张某拿车是否构成盗窃?
在这个案件里 , 张某偷偷拿走的包括了奔驰车和车上的中华烟、笔记本电脑 。 对于中华烟、笔记本电脑 , 因为不是张某所有 , 所以张某肯定构成盗窃罪 。 但是对于车辆 , 张某是否构成盗窃 , 可能会有些争议 。 我们来分析一下 。
1、质押期间 , 车辆由王某占有 。
在这个案件里 , 张某将奔驰车质押给王某 , 从而获得借款 。 在借款未清偿之前 , 王某有权合法占有奔驰车 。 借款逾期以后 , 王某有权就奔驰车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款优先受偿 。 当然 , 对奔驰车的处分需要由王某和张某协商处理 , 或者通过法院处理 。
但无论如何 , 在张某未偿还借款时 , 王某对奔驰车都享有质权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 , 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 , 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王某在张某同意的情况下 , 可以将奔驰车再转质给其他人 。
不过 , 转质时 , 其担保债权的范围必须限于原债权范围内 。 也就是说 , 最多不能超过当初王某实际借给张某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
这个案件里 , 王某将车辆转质 , 不知道是否经过张某的同意(大概率是经过同意的 , 因为王某很可能在借款时就约定好可以转质) 。 但就算没有经过张某的同意 , 王某在没有还清借款时 , 也不能取回车辆 。
2、盗窃罪保护的是占有 , 而非所有权 。
在这个案件里 , 张某对奔驰车享有所有权 。 无论是王某还是李某等人 , 对车辆享有的只是占有 , 而非所有权 。 占有是一种状态 , 无所谓合法或者非法 。
而盗窃罪保护的是占有 , 而非所有权 。 也就是就算盗窃的时候 , 被害人对财物不享有所有权 , 行为人也会构成盗窃罪 。
比如说 , 张三是一名诈骗犯 , 其诈骗到王五的一件古董 。 结果李四看到王五拿着古董以后 , 偷偷将这件古董盗走 。 在这种情况下 , 李四仍然构成盗窃罪 , 张三属于盗窃罪的被害人 。
在这个案件里 , 张某虽然享有所有权 , 但无权占有奔驰车 。 所以其偷偷将车取走 , 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不管李某当时是否有权占有车辆 , 都已经构成盗窃罪 。
二、张某盗窃的数额如何确定?
在这个案件里 , 除了烟和电脑的价值以外 , 对于张某盗窃奔驰车的数额有几种意见 。
第一种是检察院的意见 , 就是按照奔驰车整体的价值63万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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